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夹棍
古代的一种刑具。封建社会审讯罪犯时用三木夹其胫,迫其招供。最早见于宋代,《宋史·刑法志》载,宋代用“夹帮”、“超棍”作为刑讯工具。以后各朝都采用之,清代将夹棍列为法定刑具。《清会典事例·刑部·名例律》:“命盗重案,供辞不实,男子用夹棍,以梃木三根,中梃木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头阔二寸(后改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二分(后改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六分(后改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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