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命
以皇帝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实际上,皇帝的命、令、制、诏的概念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一般统称为“令”。见于历史文献的令有“梵书令”等,见于《秦简》的有“同令”等。皇帝的命令常与律、法并列使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简·诏书》就有“修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记载。这种以皇帝命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是专制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的表现,所谓“法出于君”,“君主立法”,一直是我国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上一篇:中华传统文化·音乐文化·吹打乐
下一篇:中华传统文化·社会伦理文化·和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