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笞
封建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打犯人的腿与臀的刑罚。笞刑适用于轻罪,含有教育受刑人使之耻辱的意义,《唐律疏议》解释说:“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笞刑很早就已经有之,但作为正式刑罚,是从汉文帝废肉刑开始的,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景帝定箠令,用竹板棰击臀部。从隋代开始,规定刑罚为五种:笞、杖、徒、流、死。以后各朝都沿袭此制,唐律规定:笞刑分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元时笞刑由七至五十七,分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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