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枷
古代拘系罪犯的刑具。带于颈项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把带在颈项的与带在手、足的统称为“械”或“三木”,晋代始称为“枷”。北魏到隋已普遍使用。北魏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唐六典》载唐代的“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明律·狱具图》:“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清代的枷不断发展变化,而且作为一种刑罚手段使用,即旗人犯军、流、徒罪,免于发遣劳役,只带枷数十日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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