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杖
封建制五刑之一。用竹板或荆条捶打犯人的腿、臀与背部的刑罚。南朝梁武帝开始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小杖、法杖三种。大杖的大头为三分二厘,小头为二分二厘,原长六尺;小杖、法杖不详。北齐杖刑分十、二十、三十共三种,北周分为十五、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种。隋唐杖刑较笞刑为重,分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种。唐时杖只有一种,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平去其节。宋时杖刑同于唐朝,另有附加刑,元时杖刑分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共五种。明时杖刑同于宋代,但无附加刑,清代改成用板。唐、宋、明、清均以一百称满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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