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流
封建制五刑之一。即将犯人遣送到远离京畿的地方服劳役的刑罚。在中国法制史上,流刑是历代封建统治者采用的主要刑罚之一,在古代称为“放刑”、“迁刑”、“徙刑”。北齐正式将流刑列为笞、杖、徒、流、死中五刑之一,隋代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也称“三流”。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一千里,其居作年限则皆缩短为一年。役满编所在为户,谓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谓之“加役流”。唐代流刑准以铜赎,其赎金为: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宋代流刑里程和役年与唐朝相同,但有加杖:三千里、加役流均加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加脊杖十八、二千里加脊杖十七。元代没有流刑。明代流刑同于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三流皆拘役三年。清代流刑相同于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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