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的刑法命题
《墨子·经上》说:“罪,犯禁也。”《经说上》解释说:“罪不在禁,帷(虽)害无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基于对犯罪的这种认识,墨家提出了为人所熟知的两个命题——“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杀盗人非杀人”。
出于“兼爱”,墨家总是反对无故杀人。所谓“杀人者死”,正是反对滥杀无辜的表现,尤其反对贵族仗势欺压百姓,滥杀无辜。在《墨子·小取》中,又提出了“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即并不反对杀盗。他们认为,盗窃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即因其“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有所取之故”,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为了把杀盗与杀无辜区别开来,他们特别强调“杀盗人非杀人”。意即杀人之为盗者,不是杀一般的人。他们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认为亏人自利或不劳而获不是人,尤其是那些不顾人民死活,一味骄奢淫逸,暴敛钱财的贵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伤害行为不应作为杀人行为进行处罚。这正是他们“罪不在禁,帷(虽)害无罪”观念的反映。实际上,墨家主要针对的是贵族,认为这些“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的“当今之主”,造成了富贵的人奢侈无度,孤寡的人冻馁无告,虽欲无乱不可得的局面。因而,人民饥寒并至,故为奸邪,不过求得活命而已。这正是墨家在经济上对犯罪原因最深刻的分析。
墨家那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摩顶放踵以利天下的牺牲精神,实在令后人景仰不已。他们提出的思想和见之于身的行动,无疑是我国古代思想文库中的一块瑰宝,他们面对乱世传承并改造古代文化,试图创造一个人人赖其力而生、“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的大同社会。
因为他们关心民生的疾苦,所以处处从物质利益出发,否弃了人人所应享有的精神生活,尽管对抨击贵族的奢靡有一定的作用,却不免“蔽于用而不知文”的批评。因为他们向贵族要求平等的权利,所以他们倡导平等之爱,忽视了爱心不能平等付出的社会现实,所以遭到“有见于齐而无见于畸”的非难。因为他们过分注重人格化的天对人间的制约,主张尚同,原本爱人的本意,却为专制王权助纣为虐。崇尚政府的权威,贬损个人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为后世农民揭竿而起提供了理论依据。墨家从实用主义出发,时时处处以是否有利为标准,其结论又几乎充满了幻想的色彩,这构成了他们理论中奇异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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