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经注律的“律学”
早自西汉,在经义决狱的同时,就不断有人聚徒讲解法律,出现了“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的局面。律学成为专门之学。到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曾注汉律。“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以至“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曹魏时期,继承汉代的律学传统,出现了一批对法律研究有素的律学专家。晋代是律学取得重大发展的时期,由杜预等律学家参与制定的《泰始律》出台后,杜预、张斐等为之作注。《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张斐所上《注律表》,对于研究刑名和刑法基本概念、原则和术语颇有参考价值。东晋以后私家注律之风已衰。其后的律疏多出自官方钦定。在私家著述中,仅明代丘濬的《大学衍义补》、清代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以及晚清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算比较突出的著作,分别对以往法律思想和制度进行了总结和比较,并有所创发,带有比较法学的因素,不失为研究古代法学和律学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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