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民国的法治方案
早在辛亥革命前,章太炎就著文解说“中华民国”一词。他主张民主共和,坚决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但他的“中华民国”,不是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共和国,而是一独具特色的民主共和国。
1.议院者,民之仇非民之友
章太炎反对君主专制。在他看来,只有国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统治者应该尽公仆保护人民之责,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但是,专制统治者不是这样,他们以摧残屠杀人民为快,是“群盗之尤无赖者”。他号召大家奋力推翻专制制度,建立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民国”。他认为这是时势之必然:“在今之世,则合众共和为不可已”,“以合众共和结人心者,事成之后,必为民主。”
章太炎的反专制和反满紧密联系。他认为,满清王朝“非我族类,不能变法当革,能变法亦当革;不能救民当革,能救民亦当革”。甚至认为,革命就是“光复”。他和蔡元培、陶成章等人组织的“光复会”,宗旨就是“光复中国之种族(汉族)也,光复中国之州郡也,光复中国之政权也”,以“革命”之名,行“光复”之实。在《正仇满论》《定复仇之是非》等文章及演说中,为了激发汉族人民反对满族的情感,“扬州十日”“嘉定三屠”之类的言论随处可见。但他同时又强调他的反满排满,仅仅“排其皇室也,排其官吏也,排其士卒也”,并不“屠夷满族,使无孑遗”或“奴视满人不与齐民齿叙”。一旦倾覆清政府,满族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农商之业,任所欲为;选举之权,一切平等”。在他看来,排满就意味着反对君主专制。他说:“夫排满洲即排强种矣,排清主即排王权矣。”其次,他的“排满”思想中,更包含反帝内容。他认为“西人之祸吾族,其烈千万倍于满洲”。他强烈反对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以及强迫中国接受的领事裁判权,尤其痛恨清政府处理涉外案件的立场。他指出,满清政府投降卖国,所以为了反帝以维护民族独立就必须反满。
章太炎反对专制,主张共和,认为共和政体是所有政体中祸害最轻的政体,但是他同时也反对西方的代议制,反对建立在代议制之上的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并为此而专门撰写《代议然否论》长文。民主立宪是西方现代国家的标志。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是民主宪政的基石。没有议会的宪政民主国是难以思议的民主国。但是,他却为这种民主国做了一个详细的论证。他反对代议制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代议乃封建遗制,不适合平等社会。他把能否“伸民权”作为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代议政体非能伸民权,而适堙郁之。”不行代议,只有政府与公民两个等级;行代议则议院横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政府多了一个“牵掣者”,公民多了一个“抑制者”。因此,他认为代议政体实际上是封建制的变相。君主国行代议,议院中“上必有贵族院,下必审谛户口、土田、钱币之数,至纤至悉,非承封建末流弗能”。民主国行代议,“虽代以元老,蜕化而形犹在”,仍然是封建之变种。所以不论君主、民主,代议制在中国都不能用。“君主之国有代议,则贵贱不相齿;民主之国有代议,则贫富不相齿”。就法律而言,“凡法自上定者,偏于拥护政府;凡法自下定者,偏于拥护富民。今使议院尸其法律,求龙(垄)断者,惟恐不周,况肯以土田平均相配?”也就是说,议会所立之法根本不会考虑平民利益。
第二,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章氏认为,代议制西方可行,日本可行,中国则不可行,因其不合中国国情。他的理由有二。其一是欧美特别是日本距封建制度近,中国距封建制度远。“去封建远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贵族黎庶之分。”欧美和日本从封建下解脱出来,更立宪政,即使很不理想,也能接受。中国已经统一了数千年,“秩级已弛”(指贵族制已弛),人民早已“平等”,“名曰专制,其实放任也”。西方有些学者就常说中国人是最自由之人。既有自由,现在却把一个议院横插进来,所选议士又多是“废官豪民”,这是抑民权,而非伸民权。据此,他认为,与其效法西方立宪,“使民有贵族黎庶之分”,还不如“王者一人秉权于上”。其二是,中国地广人众,无法行代议。仅就选举而言,代议就不可行。若搞通选,中国地广,二千四百万平方里,州县一千四百,人口四万万二千万有余。如仿日本十三万人选一议员,则中国当选议员三千二百人。这么多的议员,根本无法讨论政事。“列国议员无有过七百人者”,中国以此为限,则六十万人才能选一人。“数愈阔疏,则众所周知者愈在土豪”,“是故,选举法行,则上品无寒门,而下品无膏粱,名曰国会,实为奸府,徒为有力者傅其羽翼”,老百姓却一无所得。限选也一样行不通,如果以识字为标准,那么中国十人中只有三人识字,便有七人无选举权。如以纳税为标准,由于贫富不均,选举权就会集中到富庶的东南江浙一带。而革命党人大多因“游异国”,“不治生产”,虽“素知法律,略有政见者,反无尺寸选举之柄”,也将被排斥于选举之外。分析了各种选举办法之后,他得出结论说,“是故通选亦失,限选亦失,单选亦失,复选亦失,进之则所选必在豪右,退之则选权堕于一偏。要之,代议政体必不如专制为善。满洲行之非,汉人行之亦非;君主行之非,民主行之亦非。上天下地,日月所临,遗此尘芥腐朽之政,以毒黎庶”,中国决不能行代议。
第三,议员不能代表民意。章太炎反对君主专制,要求以民选大总统代替君主,但又不同意设代议士。在他看来,“置大总统则公,举代议士则戾”。议员不能代表民意。他解释说,选举之目的在“伸民权,宣民志”。“总统之选”,废官豪右无法把持,被选者往往有功有才有德。议员则不然,可以权势及其他种种手段获选。竞选时许诺选民,当选后置选民之意于不顾。“选人一朝登王路,坐而论道,惟以发抒党见为期,不以发抒民意为期。乃及工商诸政,则未有不徇私自环者。欧洲诸国,中选者亦有社会民主党矣。要之,豪右据其多数,众寡不当则不胜,故议院者,民之仇非民之友。”更有甚者,成为议员后,“有私罪,不得举告,其尊与帝国之君相似”,俨然“议皇”。中国“不欲有一政皇,况欲有数十百议皇耶”?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章太炎坚决反对代议制。但他反对代议制又不同于顽固派和洋务派。因为他并不因而否定民主共和,只是想在代议制之外,根据中国国情,改弦更张,另起炉灶,建立一个较少祸害的共和政制。他的具体办法,就是“分四权”与“置四法”。
2.“分四权”与“置四法”
在批判代议制度的同时,章太炎对民国的政制法律曾有一个设想。这个设想用他的话说,就是:
总统惟主行政、国防,于外交则为代表,他无得与,所以明分局也。司法不为元首陪属,其长官与总统敌体,官府之处分、吏民之狱讼皆主之,虽总统有罪,得逮治罢黜,所以防比周也。学校者,使人知识精明、道行坚厉,不当隶政府,惟小学校与海陆军学校属之,其他学校皆独立。长官与总统敌体,所以使民智发越、毋枉执事也。
凡制法律,不自政府定之,不自豪右定之,令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参伍定之,所以塞附上附下之渐也。法律既定,总统无得改,百官有司毋得违越。有不守者,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所以戒奸纪也。
总统任官,以停年格迁举之,有劳则准则例而超除之,他不得用,官有专门者,毋得更调,不使元首以所好用人也。在官者,非有过失罪状,为法吏所报当者,总统不得以意降调,不使元首以所恶黜人也。凡事有总统亲裁者,必与国务官共署而行之,有过则共任之,不使过归于下也。总统与百官行政有过,及溺职受赇诸罪,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征之逮之而治之,所以正过举、塞官邪也。
轻谋反之罪,使民不束缚于上也;重谋叛之罪,使民不携贰于国也。有割地、卖国诸罪,无公布私行皆殊死,不与寻常过举官邪同也。司法枉桡,其长得治之;长不治,民得请于学官,集法学者共治之,所以牵独断也。
凡经费出入,政府岁下其数于民,所以止奸欺也。凡因事加税者,先令地方官各询其民,民可则行之,否则止之,不以少数制多数也。数处可否相错者,各视其处而行止之,不以多数制少数也。
民无罪者,无得逮捕,有则得诉于法吏而治之,所以遏暴滥也。民平时无得举代议士,有外交宣战诸急务,临时得遣人与政府抗议,率县一人;议既定,政府毋得自擅,所以急祸难也。
民有集会、言论、出版诸事,除劝告外叛、宣说淫秽者,一切无得解散禁止,有则得诉于法吏而治之,所以宣民意也。凡是皆所以抑官吏,伸齐民也。
政府造币,惟得用金、银、铜,不得用纸,所以绝虚伪也。凡造币,不得以倍现有之钱者等于一钱,不使钱轻而物益重,中人以下皆破产也。
轻盗贼之罪,不厚为富人报贫者也。案:治盗贼,不当刻定赃数以论罪之轻重,当计失主所有财产而为之率。譬如家有百万金者,取二十万金犹无害;家有十金者,取三金则病甚。其为害于人有轻重,故罪亦因之为轻重,不当刻定铢两以计罪。亦犹伤人者,毁婴儿一肢,与毁大人一肢同罪,或且加重,不以肉之重量面积计罪也。
限袭产之数,不使富者子孙蹑前功以坐大也。田不自耕植者不得有,牧不自驱策者不得有,山林场圃不自树艺者不得有,盐田池井不自煮暴者不得有,旷土不建筑穿治者不得有,不使枭雄拥地以自殖也。
官设工场,辜较其所成之直,四分之以为饩廪,使役佣于商人者,穷则有所归也。
在官者身及父子皆不得兼营工商,托名于他人者,重其罪,藉其产;身及父子方营工商者,不得入官,不与其借政治以自利也。
凡是皆所以抑富强,振贫弱也。夫如是,则君权可制矣,民困可息矣,又奚数数然模效代议,惟恐或失为?
辛亥革命后,他把上述设计加以归纳,为分四权、置四法。其办法如下:
分四权,即上面所说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再加上教育权。辛亥革命后,他对四权又做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他在解释行政、教育、纠察三权时说:行政除大总统外,其他不由人民选举。大总统要限制其权,“以防民主专制之弊”。甚至主张学法国,“使首辅秉权,而大总统处于空虚不用之地”。教育不应随内阁为进退,政府不得干涉。建纠察院或督察院,由“骨鲠之人”担任纠察,监督行政、立法两部。经过章太炎修正后的五权,基本与孙中山的五权相近。区别在于孙主考试独立,章主教育独立;孙的五权名为五权宪法,章则不冠“宪法”。此外,五权产生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但两者都强调民权。
章太炎认为,为了弥补共和制的缺陷,除分四权外,还“当置四法以节制之”。四法是:“一曰均配土田,使耕者不为佃奴。”这一主张含有土地国有之意。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并力图把这个原则推广到畜牧、山林、盐井等行业。但后来他考虑到,“至若土地国有,夺富者之田以与贫民,则大悖乎理;照田价而悉由国家收买,则又无此款,故绝对难行”,遂主张“限制田产”。“二曰官立工场,使佣人得分赢利。三曰限制相续(继承),使富厚不传子孙。”“家主没后,所遗财产,以足资教养子弟及其终身衣食为限,余则收归国家”;后来又改为“凡家主没后,所遗财产,与其子弟者,当依所遗之数抽税”。“四曰公散议员,使政党不敢纳贿。”章太炎对“公散议员”有一基本观点,即议员“大抵出于豪家,名为代表人民,其实依附政党,与官吏相朋比,挟持门户之见,则所计不在民生利病,惟便于私党所为”。所以他说,“议院者,受贿之奸府;富民者,盗国之渠魁”,要求给人民以解散议院之权。
章太炎的分四权置四法,旨在“抑强辅微”“抑官伸民”“抑富振贫”,防止贫富悬殊和防止官僚资本垄断国计民生,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基本相通。其中虽然有不少不合时代要求的成分,但一些见解很独到也很深刻。例如,他的轻谋反罪的主张、限制官商勾结的主张等,直到今天仍有价值。他自己也很看重他的这些主张,用他的话说,叫作“君权可制矣,民困可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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