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1.“礼治”的基本原则
后世很多人称中国文化为礼乐文化。该文化正是殷周一系文化血脉在历史中发展、演变的结果。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制礼作乐,对殷商时期旧有的文化传统、宗法传统进行了整理、补充,制定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建立了富有浓厚人身关系的差序格局。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尊崇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礼”字在殷商即已出现,象征豆盘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诚敬。《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殷人“尊神”,认为只有履行这样的仪式才能得到鬼神的赐福和保佑。可见,礼一开始便与神权、族权有不解之缘,具有行为规范的含义。
随着西周礼治的不断完善、充实,礼的内容愈加庞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上至国家的立法、行政,各级贵族和官吏的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丧嫁娶、送往迎来,几乎无所不包。实际上,礼已基本具有了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成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所有一切都必须以礼为准绳。这就是后来孔子所概括的“为国以礼”的“礼治”。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贯穿礼治始终的核心原则。“亲亲”,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尊尊”,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服从作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国宗主的国君;严格上下等级秩序,禁止僭越和犯上作乱。“长长”,指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指男女尊卑等级不同。以上四者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尊尊”是等级原则。“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亲亲”成为全部社会关系的根据,将导源于“亲亲”的人身关系与导源于“尊尊”的权力关系配置起来,便形成了全部的社会秩序。故曰:“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亲亲”和“尊尊”既是“礼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的指导。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就继承了此种思想,《孝经》开宗明义即提出“孝”是“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故“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2.“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规范各级贵族的行为,赋予他们某种特权,特别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不适用礼的规范,同时也不享有礼所赋予的权利。礼所养成的是贵族内部的差等秩序而不及于平民。“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平民的。刑的适用范围基本限于平民即庶人,而不及于大夫以上的贵族。礼、刑可以说是当时社会适用于不同主体的两套规范。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一项主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但享有礼所规定的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只受道义的谴责。即使受到刑罚的制裁,通常也可受到各种特殊照顾。“刑不上大夫”还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在西周的分封制和世袭制下,各级贵族,特别是大夫以上的贵族,在自己的封地内部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审判权和各自的武装力量。周天子或周王要想惩治他们,往往必须兴师动众,兵戎相见,这也是古代“大刑用甲兵”和兵刑不分的原因之一。
西周的“礼治”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在神权绝对性动摇后,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宗法关系扩展到国家政治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中,形成了“礼治”,对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政治秩序,巩固政权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到春秋战国这个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以及宗法关系的疏远,围绕“礼治”出现了长达百余年的“礼法之争”,并以法家“法治”思想的胜利而告终,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王朝。秦汉之后,随着儒法合流,西周礼治的原则,如“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等经过改造而演变为三纲,成为传统社会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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