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农业生产中,除了农奴制,租佃制以外,还出现了不少农业雇工。雇工分长工和短工。“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长工都是农村中没有土地的赤贫者,他们的生产工具以至生活资料都由雇主供给,因而对雇主的封建依附关系较强。短工在农忙时雇佣,没有长期固定的雇主。短工往往是少地的佃农、半自耕农,并未完全脱离土地,有时还以自己的简单农具在雇主的土地上耕作。
雇工的工资,视工种、地区、季节、劳动强度而异,各地的工资差别很大,劳动力价格很不稳定。大致来看,月工资在200文到500文之间,数目微薄,比手工业雇工的工资更低。也有些技术性高劳动强度大的雇工工资较高,如四川彭县雇工采药,月工资600文,浙江汤溪雇工种靛,月工资700文,奉天海城雇工放蚕,月工资高达1700文。
由于经济不发达,农村雇工生活很不稳定,经常有失业的危险,遇到天灾,更加生活无着,只好四处流亡,造成社会动荡。
雇工对雇主存在着封建依附关系,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将雇主与雇工纳入封建的宗法伦理关系中,雇主是“家长”,雇工是被雇主所“恩养”。统治阶级就这样颠倒了 “谁养活谁” 的问题。法律还规定: 凡雇主殴杀 “雇工人”,减等治罪,反之,则要加等治罪。雇工如果状告雇主不实,要处绞刑,即使告实,也要治罪。随雇佣劳动的普遍化,雇工反抗斗争增强,雇工的地位逐渐有所改善。实际生活冲破了法律条文,清政府不断缩小“雇工人”律文的应用范围,农业雇工逐渐摆脱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成为单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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