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也相应发展,广东、四川、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直隶、陕西等省的档案里,都出现了货币地租,每亩租额约1000文上下,而且都有租约。
货币地租发展带来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必然转化为一种单纯的货币关系,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削弱了。从清中叶以后,中国农村这种重大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越来越明显,有些地方事实已出现了佃农、雇工与地主“同坐共食,并无主仆名分” 的情况。
清代匠籍身份也得到解放。经过明末清初的战争冲击,原来工匠的子孙,有的逃遗,只存户籍了,政府再征调匠工,就只能“或派民户代完,或有司自行赔补”。顺治二年(1645年),政府曾一度下令取消匠籍和免除明代以来实行的代役银。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以后,陆续将匠户并入地丁,摊入田亩征收。这样,匠户不但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也摆脱了封建政府的人身奴役,从而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还有社会地位十分低下的 “世仆”、“伴当”、“堕民”、“乐户”等所谓“贱民”,在雍正时也取得了与一般民户同等的社会地位,这些人社会地位改善以后,陆续进入了其它行业。
这些社会关系在悄悄的变化着,它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又在促进着封建经济的解体。资本主义萌芽在封建社会母体内缓慢滋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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