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很古老的资本形态,最早产生于城市,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进一步商品化,高利贷资本逐渐由城市渗入农村。农村高利贷的剥削对象是经济基础不稳固的自耕农和广大贫苦农民。当天灾人祸突然袭击时,高利贷者就趁机渗入农村,通过放印子钱和粮食来谋取暴利。
江苏松江府华亭县农村,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结合一起,当春、秋青黄不接之时放贷,秋天粮食收获之日收回,“岁岁皆然”。青浦县农民,春耕时借米,秋后偿还,“其息甚昂,有一石偿二石者”。江阴县高利贷者 “乘人之急” 敲诈勒索,借银十两,还给时只八九两“契约仍写足数”,“或索五六分之息”,转眼间,已是“子过其母”。如过时不还,将所欠之利银 “积算作本,利上盘利”,名为 “驴打滚”。
康熙年间,浙江 “民间放银勒谷,利倍于本,利复起利”。湖州府高利贷者规定: 借银10两以上者,每月1分5厘起息; 1两以上者,每月2分起息,1两以下者,每月3分起息。这就是说,农民越穷,借银越少,利息越高,剥削越重。安徽省的高利贷者,往往以借贷为手段,兼并农民土地。
乾隆五年(1740年),山西商人同河南地主相勾结,“专以放债为事”,春天以八折借债,“逐月滚算。每至秋收之时,准折粮食,其利竟至加倍有奇”。河北行唐县高利贷者,多 “外来富商,挟资放债”,“明扣暗加,日积月累。既违禁以索息,复滚利以作本。层层积算,子倍于母。稍有拖欠,即强逼当地典房”。
贫苦农民在高利贷者的盘剥下,越来越贫困,乃至倾家荡产,净身出户。高利贷在农村的发展,激化了社会固有的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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