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是顺治三年 (1646) 五月颁行的,其内容基本承袭 《明律》 而略加增损而成。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多次增订,乾隆朝又作修改,而渐至完备。律文共436条,附例1409条,分47卷30门。
其中 “五刑” (笞、杖、徒、流、死),“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 (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乃为其主要内容。
《大清律》 对人民集会结社、聚众罢市、喧闹公堂、编写和演唱违禁词曲以及一切有碍于封建统治的言行,都严加禁止。
《大清律》 极力维护 “主仆名分”,明确规定奴婢、雇工犯罪都不能 “以良人论”。佃户拖欠或抗租不交,要受严厉惩办。
《大清律》 还表现出民族歧视和压迫的特色。满人和汉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蒙族有 “蒙古律”,维族有 “回律”,藏族有 “番律” 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大清律》 继承历代法典的传统,维护封建的族权和父权。父母可以用 “不孝” 的罪名将子女送交官府,代为惩治,官府即照父母所控,不加审讯,即予办罪。子女在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婚姻的自主权。族权是父权的扩大和延伸,族长的意志就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据,族长握有对族人的生杀权。
《大清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实质就是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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