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入关后,顺治、康熙、雍正都极重视惩贪。正如康熙皇帝所说 “治国莫要于惩贪”,他们都认识到国家兴亡,官吏是否廉洁至关重要。乾隆即位,天下承平日久,官职腐化日深,因而贪官数目日多,官职日大,赃额日巨,手段日高,范围日广。客观形势使惩贪成为乾隆皇帝巩固统治的一项主要内容。
首先,乾隆皇帝对贪官十分痛恨,告诫群臣不可为贪官开幸生之路。
第二、他尊重前辈惩贪之法,但又因时改变旧例,因案增设者为多。他将八法考绩制度改为六法,宣布“贪、酷二者,不应待三年参劾”,这样,就使惩贪成了经常事。他下令将乾隆元年(1736年) 以来的贪污犯,陆续发往军台效力。对重犯停止捐赎之例。对禁卒受贿放纵囚犯,予以严惩。乾隆皇帝又新定8条惩贪之法,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 对贪污官吏原推荐者及失察的上级官吏要进行降职、调用。贪官的财款由上司官代赔,父死子赔,父罪子偿之例亦有之。督、抚衙门不准接受贿赂馈送,严禁各部需索,严禁直省大吏的门人收受门包,严禁上司留请属员用餐时勒 “押席钱”。
第二,乾隆惩贪次数多,被惩贪官多,处死者多,处死督、抚大吏比康、雍二朝为多。一经发现贪官就实行连坐,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 甘肃省折捐冒赈,朋分公帑,总督勒尔谨赐自尽,处死拟死官员47人,现任、前任各官被追究者82人,11名罪犯之子还发往伊犁做苦工。乾隆二十年 (1755年) 大学士史贻直为山东巡抚鄂昌讲情,被革职回家。
总之,乾隆皇帝惩贪是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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