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税收额数,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 宣布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但这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非免除丁银。因此规定人丁缺额,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或同甲粮多之丁补之。但是,每户额丁子孙多寡不同,就发生了以多承少或以少承多,或户绝无人完纳的不合理情况。不仅如此,地方官吏还互相勾结挪移逃避。这样,就不能保证丁额不变和丁银收入的稳定。所以,康熙末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实行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征收的办法。到雍正时又进一步实行了 “摊丁入亩”。这一办法是: 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 (人丁2462万,丁银335万余两),摊入田亩中一并征收,称为 “地丁制”。以后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这一政策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取消了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按人头和地亩两个标准征税的制度。这是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极大削弱,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实行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减轻了贫苦人民的负担,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当然纳赋要有所增加。所以,这一政策尽管从长远来说有利于封建国家,但仍受到地主阶级的各种反抗,所以各地实行这一政策也不一致,一直延续100年左右,才在全国普遍实行起来。
这一政策名义上废止了几千年来压在劳动人民身上的 “丁役”,但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总会巧立名目进行剥削,许多地区徭役杂差仍很严重,附加税和私派多如牛毛,人民群众仍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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