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为维护满族统治阶级的利益,在顺治三年(1646年)制定了“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以后又设立兵部督捕衙门,专责缉拿盗贼和逃人。清初“逃人法”的特点是对“窝主”严惩,逃人被捉到后,如系初逃、再逃,不过受鞭责,或在面上、臂上刺字,归还原主;而“窝主”往往被处死,家产被没收,赏给告发人,还要连累邻居。即使亲如父子,但经留宿,即照例治罪。地方上的无赖恶棍,为了贪图财利,往往勾结党伙,诬指平民隐匿逃人;也有贪官污吏,唆使捉到的逃人,诬报窝家,从中进行敲诈。这样一来,使天下人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每日战战兢兢,自身难保。一部分汉族官吏认为窝主之罪重于逃人,株连太多,用法不平,要求修改“逃人法”,并劝告满洲贵族,改善对奴婢的待遇才能减少逃人。但清政府态度顽固,反而对要求修改“逃人法”的汉族官吏进行降级和流放的处罚。
“逃人法” 引起的社会动荡以及满、汉统治者之间意见的分歧,实质反映了封建农奴制与封建租佃关系并存的矛盾。逃人沉重地打击了落后的农奴制,使清统治者难以稳定其统治,旗地庄园缺少劳动人手,生产凋敝,经济无利可得,许多旗丁不得不典卖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清统治者逐渐放宽了 “逃人法”,皇庄、官庄也由农奴制向租佃制过渡了。窝主不再处死,奴婢不再买卖,殴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了。
到康熙三十八年 (1699年),原来专责追捕逃人的兵部督捕衙门,改为刑部督捕司。督捕司终岁不劾一失察之官,不治一窝隐之罪,困扰几十年的逃人问题基本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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