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甚广的《庄氏史案》
庄廷鑨《明史》案,又称《庄氏史案》,是清初第一个也是最大一个“文字狱”案。
清顺治年间,南浔富户庄廷鑨购得部分明史稿后,聘请学者对还没有刊刻的《明史概·诸臣列传》等稿本进行重编,增补了天启、崇祯两朝史事,定名为《明书辑略》.之后庄廷鑨去世,他的父亲庄允城为遂子遗愿,请人作序后刊刻,于顺治十六年冬正式在书坊出售。
《明史辑略》是以清美堂朱史氏的名义刊刻的,除作序者外,其余罗列的“参订者”十八人。
顺治十八年为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湖州知府陈永命接受了庄允城数千金的贿赂,拒不审理。庄允城也不向吴之荣行贿。不料吴之荣敲诈不成,再度告发,事情越闹越大,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朱氏原稿”即朱佑明本人。
刑部于康熙元年派人到湖州调查,认为此书有拔大罪,主要罪名是扬明朝,毁本朝,庄廷铣、朱佑明被逮至京城。庄允城被逮捕上京,后来不堪虐待死于狱中,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
此案牵连的人员很多,成为清初最大的“文字狱”。结案被捕杀的除庄氏、朱氏家属外,还包括参与此书写序、校阅、卖书、刻字、印刷的人,甚至购买该书的人。同时,一些地方官吏也被捕杀。史载,在庄氏史案中被处死刑的达70余人,被流放的家属达数百人,最多时收监人犯达两千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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