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道光二十二年(1842),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英国军舰驶抵南京下关江面,清政府被迫在静海寺与英国政府议约,双方共在寺内议约四次。七月二十四日(8月29日),清廷代表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英国代表璞鼎查在英军旗舰“康华丽号”正式签署《江宁条约》,又称《中英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南京条约》由英国侵略者马礼逊根据外交大臣巴麦尊的《对中华条约草案》起草的,条约共十三款,主要内容有以下五项:
一、五口通商。根据条约第二条规定,将中国沿海城市广洲、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开辟为通商口岸,满足了英国侵略者蓄谋已久的欲望。
二、强占香港。根据条约第三条规定,把中国香港割让给英国,使得香港成为英国侵略中国的桥头堡。
三、勒所赔款。根据条约第七条规定,中国赔偿英国款项总计2100万元,分四年付清,包括赔偿鸦片费600万元,商欠费300万元,水陆军费1200万元。这笔巨款严重地削弱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这一费用必然转嫁到广大劳动人民身上,从而进一步加重了人民的灾难。
四、协定关税。根据条约第十条规定,中国向英国商人征收进出口货物税,必须同英国政府商议。协定关税是近代中国工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其它问题。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派设邻事、管事等官;废除广东公行制度;释放卖国汉奸;英国管员与中国官员平等往来;英军占据中国的地区,直至清政府付清赔偿款项后才撤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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