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的社会功能
孔子在《论语·阳货》中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由此可见,“兴、观、群、怨”是孔子对于《诗经》社会作用的概括。
所谓“兴”,是说“修身当先学诗”(包咸注),说的是《诗经》对人能起到思想启发和感情感染的教育作用。比如说,读了某首诗,在有所感触的情况下,做出某种符合道德规范的举动。
所谓“观”,就是“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注)、“考见得失”(朱熹注),这是指《诗经》的认识作用,帮助认识社会现实、观见风俗民情、考察政治得失。这主要是针对统治者而言。
所谓“群”,就是“群居相切磋”的意思,是指如何在人际交往中修养自身,调节相互的关系,互相沟通思想感情,达到自我与社会的最大和谐。
所谓“怨”是指“怨刺上政”,说的是《诗经》的讽谏作用。是说《诗经》能讽喻不良政治和批评某些社会现象,发挥讽谏和怨诉的功能;但需“温柔敦厚”、“止于礼义”。
“兴、观、群、怨”之说是对《诗经》社会作用全面完整的概括,也为后世的诗歌创作、文学理论指明了方向。
以上解释,有的属于牵强附会,尤其是对“兴”的解释,既立论无据、矛盾百出,也不符合《诗经》的内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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