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小過卦第六十二·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译文】六二,超过祖父,得遇祖母;然而不及其君主,君主于是得遇合臣僕,必无咎害。
【注释】①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祖,祖父,喻九四:妣,祖母,与下文“君”皆喻六五;臣,喻六二,“遇其臣”犹言“君得其臣”。这几句说明六二柔顺中正,其进可越三而超过四“祖”,得遇六五之“妣”;但六五“君位”,二不敢擅越,而臣事之,五遂得遇其臣,故又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居二之位,当“小过”之时,必须如此既过又不过,才能“无咎”。《本义》:“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
【说明】此爻之义,诸家解释颇歧。今举三说以备参攷。一、虞翻释“祖”爲“祖母”,并以初六爲“祖”、六二爲“妣”、九三爲“臣”、六五爲“君”,认爲:“二过初,故‘过其祖’;五变,三体《姤》遇,故‘遇妣’也”;“五动爲君,《晋》坤爲臣,二之五隔三艮爲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体《姤》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集解》引)。二、王弼释“祖”爲“始”,谓初爲“祖”、二爲“妣”,指出:“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僭,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王注》)三、尚先生别爲之解,曰:“艮爲祖,二承三故‘过其祖’; 巽爲妣,二当巽初,故‘遇其妣’。《尔雅》‘母曰妣’,妣谓二,祖谓三。二应在五,五震爲君,乃五不应,故‘不及其君’。艮爲臣,三艮主爻,二承之,故‘遇其臣’。”(《尚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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