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鼎卦第五十·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译文】初六,鼎器颠转脚跟,利于倾倒废物;就像娶妾生子扶作正室,必无咎害。
【注释】①鼎颠趾;利出否——否,不善之物,谓废物。此言初六处“鼎”之始,阴虚在下,爲“颠鼎”之象;鼎将纳物烹煮,宜先颠转清倒废物,故曰“利出否”。《王注》:“凡阳爲实而阴爲虚。鼎之爲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②得妾以其子,无咎——妾,喻初六;子,喻九四。此象与前文“颠趾”、“出否”相承,谓初六虽处卑下,但上应九四,当“出否”之后正可纳物烹饪; 犹如爲妾生子可以因子贵而扶爲正室,此亦去旧成新之义,故“无咎”。《集解》引虞翻曰:“应在四。”《正义》:“妾者,侧媵,非正室也。施之于人,正室虽亡,妾犹不得爲室主。妾爲室主,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妾若有贤子,则母以子贵,以之继室,则得无咎。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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