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巽卦第五十七·九五,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译文】 九五,守持正固可获吉祥,悔恨消亡,无所不利;申喻命令起初不甚顺利,但最终必能畅行; 预先在象徵“变更”的“庚”日前三天发布新令,而在“庚”日后三天实行新令,这样上下顺从必获吉祥。
【注释】①贞吉,悔亡,无不利——此言九五当“巽”之时,以阳居阳,似有不甚“谦逊”之“悔”;但以中正之德,爲申命之君,故“悔亡”而“吉”、“利”。《王注》:“以阳居阳,损于谦巽; 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 ②无初有终——此谓九五以刚直申命,初未能服衆,但终能以正胜邪,其令畅行。《王注》:“化不以渐,卒以刚直用加于物,故初皆不悦也;终于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终也。” ③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庚:“天干”数中居第七位,在“己”之后,爲“过中”之数,故古人取以象徵“变更”(参见《革》卦辞“己日”译注),此处作爲“更布新令”之象。这两句以“先庚三日”发布新令,“后庚三日”实行新令爲喻,正是紧承“无初有终”之意,进一步说明九五“申命”当慎守“中”道,渐行其事,纔能深入人心,上下顺从,并获“吉祥”。《程传》:“‘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出命更改之道,当如是也。甲者,事之端也;庚者,变更之始也。十干‘戊己’爲中,过中则变,故谓之‘庚’。”
上一篇:周易·讼卦第六《九五,讼,元吉.》
下一篇:周易·需卦第五《九五,需于酒食,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