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道德
政府,旧称“官府”“官署”“衙门”,是一个政治组织,于某个区域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实现有序统治的机构,它泛指各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订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共权力机构,即通常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在当代政治活动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惩处、行政监察等等,都应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都对其规定的所有适用对象产生效力,并以国家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执行。狭义的政府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来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是公共机关的总和,代表和行使着社会公共权力,政府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就是国家的权威性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的政府又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所谓政府道德是指行使公权力的政府机关在政治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政府道德中的政府是从其广义的意义来界定的,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均应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政府道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政府道德具有客观性。政府道德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核心理念不以政府的意志和认识的变化而变化。不管政府自身喜欢还是不喜欢,人们对于政府的期待具有稳定性,政府道德是客观存在的。政府主体可以主动适应,但无法通过行政命令来取消它。二是政府道德具有传承性。因为社会物质生活具有传承性,所以社会对于政府道德的要求也具有传承性,比如,要求政府守法、重视民生等要求不仅是古代社会的政府道德,也是现代社会的政府道德。三是政府道德的基础性。政府道德在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引领着社会风尚,并派生出其他的道德要求。
(一)政府道德的存在意义
在现代社会,政府担任着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打击犯罪份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然而,政府也有好坏之分,不是所有政府都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在古代专制社会,政府更多的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专制职能是第一位的,所以很容易侵害老百姓的利益。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由民主程序产生,但并不是说政府的所作所为就一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政府的政治活动中,也会犯错误,甚至会走上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所以,为了更好地让政府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对政府的行为有所约束。这种约束除了法律上的限制,主要就是靠道德上的规制。政府道德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政府道德表征着政治活动的宗旨,引导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政府道德要求。政府讲不讲道德,直接体现了一个社会政治活动的宗旨,即这个政府是为谁服务的。只有讲道德的政府,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政府道德蕴育着政治文明的生长根基。政府道德借助于传统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形式,通过自律精神规范政府的行为,并合理调节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政府道德不仅通过社会传媒形成普遍舆论,造成社会控制力,而且以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使自己的一些规范逐渐上升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形成社会意志,引导着政治发展和改革的方向。
第二,政府道德可以弥补国家法律的缺陷,保障政治活动的有序进行。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政府行为以法律为边界。但法律只是政府行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单靠法律难以达到善治的目的。由于人类理性有限,制订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和不确定性,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经常出现,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道德可以约束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法律的最大功效。在法律规定出现空白的时候,按道德行事是保证政府行为符合执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第三,政府道德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政府道德的诚信、敦厚,为社会的政治清明、廉洁提供深厚的生长土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呈现蓬勃向上景观;反之,政府道德的沦丧、堕落,直接助长政治的灰暗、腐败,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腐败积弊贻害,必然导致万马齐喑、民生凋敝”。一个政府能否得到民众的拥护,关键在于政府施政是否有德。政府道德为政府在复杂的利益调节中划出了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保证民众的基本人权,维护民众的生存和发展等切身利益。政府施政无德,就必然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出现与民争利或偏袒权贵阶层的利益,进而会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国家的认同。
第四,政府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是整个社会道德发展的风向标。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法规政策,管理社会重大事务,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民众的一言一行都在政府的管控之下。政府有德,整个社会就有了稳定发展的根基,能够促使社会风气良性进步。政府无道德,而要求民众讲道德,实则等于是强盗要求被抢者不要反抗,而这必然激起民众的反抗,进而加剧整个社会道德的失范。加强政治道德建设,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促进社会的政治稳定;有利于推进政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政治风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得政风和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
(二)政府道德的核心理念
政府道德的核心理念反映了政府执政的本质目的。不同性质的社会,政府道德的核心理念不同。“政治社会的公共机构——政府的道德基础既不是单一的‘善’,也不是单一的‘恶’,而是‘善’与‘恶’的两种价值取向的统一。当然,在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政府形式下,这两种价值取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政府权力更多地体现统治和压迫的‘恶’,而在没有阶级剥削的社会里,政府权力较多地侧重于民主和服务的‘善’。”在阶级社会里,政府道德的核心理念考虑的更多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君权至上是中国传统政治道德的本质目的,政府道德的核心理念是执政为君。从古至今的历史都可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政府道德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促使政府弃“恶”从“善”。恶与善的标准就在于政府的施政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还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政府执政为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个人的利益,就是“恶”政。政府执政为了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就是“善”政。
在当代中国,“为人民服务”是政府道德的核心理念。“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根本宗旨。国家性质决定政府的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府性质都决定了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国政府的工作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政府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执政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执政为民就是为了绝大多数民众利益的“善”政。如果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权贵阶级的利益,就必然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任何时代,不管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政府在施政的过程中,因为上层群体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更容易影响政府的决策,普通民众特别是下层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所以,执政为民中的“民”虽然涵盖着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但更多的是指向弱势群体。政府施政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过程,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必须树立起执政为民的道德理念。通过时刻牢记政府为民服务的道德使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一方面要做到避免“自肥”而损害群众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做到公平公正,平衡好各个群体的利益,特别是要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政府道德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政府的底线道德要求。法律对政府的权力、职能、义务和责任有明确规定,是政府如何执政的基本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政府的规矩。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背法律也即违背了道德。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不同职能的机关应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民主国家,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保障,依法执政即是对人民利益的尊重。政府应依法产生并严格按照法律施政,政府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违法执政,不但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人民利益的蔑视。政府不依法执政,将导致法律的地位下降,人民对政府的言行失去信任,进而导致政府信用的破产。
人道主义。罗国杰教授认为“人道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念,它的基本原则是‘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人道主义实质是要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和服务人。自古以来,政府如果行仁政,讲人道,老百姓的生活就相对有保障,幸福指数就高;政府如果行暴政,不讲人道,老百姓就将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幸福指数就低。在当代社会,人道主义是政府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是与古代社会相比,人道的内涵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化。古代社会人道强调的是有等级差别的仁政,现代社会追求的人道强调的是自由与平等。人道主义强调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政府治理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是实现国家“善治”的道德屏障。
发展民生。发展民生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也是基本的道德义务。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孙中山在《民生主义》中说:“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从需求角度看,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前者强调的是生存条件,后者追求的是生活质量,即保证生存条件的全部需求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普遍需求。关注民生,也就是关心民众疾苦,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当代中国,具体来说,发展民生就是要把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分配、社保、稳定等重大现实问题抓紧抓好。
廉洁高效。廉洁高效自古以来就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待。在专制社会,治理腐败主要靠政府自律,人民群众监督能力较弱,贪腐历来难以治理。在民主社会,虽然监督机制较完善,但也会出现贪腐现象。贪腐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从法理上说,政府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不应出现贪腐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特别是政府有些部门在利益问题上容易出现“异化”,将公共利益“异化”为部门利益,从而政府的施政会出现与民争利、甚至是损民自利的情况。所以,不管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廉洁都是政府应有的道德要求。政府不但不能贪腐,而且在施政时要做到不浪费,最大限度地节约开支。在当代社会,不但要求政府廉洁自律,而且要求政府高效服务。政府运转没有效率,办事拖拉、互相推诿,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速度,损害一国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维护公正。公正是政治道德的重要范畴,又是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活动的重要准则。政府施政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政府的道德观感。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对社会实施调控,以解决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既要坚持效率优先,又要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好各方利益。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时,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严格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规定模糊的情况下,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竞争领域,政府更多的是要营造好公平竞争的环境,制定公正的准入政策,同时要避免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在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公正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执行公务、行使权力时要做到公平、合理、客观、公开,尊重并维护公民对政治的平等参与权。
责任施政。在当代社会,政府应是责任政府,政府必须对自己的施政行为负责,对自己在施政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和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民主发展的结果。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一个无责任政府时期。在君主专制时代,帝王既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又是国家最高的管理者。国家权力掌握在帝王手中,各级官吏的权力也是帝王赋予的,帝王意志支配下的权力运行即使失误,帝王及听命于帝王的官吏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现代责任政府理论强调,责任政府的核心特征应该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强调人民能够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使其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形式。责任政治的责任就形式而言又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因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政治责任则不一定要违法才构成责任后果,责任主体在政府工作中,因违反道德或政治上的约定均可以构成政治责任。政治责任主要体现在官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负的道德责任。作为责任政府,都必须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在行使职责过程之前,要有所交待,向公众解释这么做的理由。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责任;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一个政府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理合法合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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