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活动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明确政治活动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是进行道德评价的理论前提,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能力高低的重要参照。
(一)政治活动道德评价的标准
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做出的评价判断实质是价值判断。美国哲学家拉瑞·劳丹认为,“二十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合理性之所以被称为20世纪“最棘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价值判断而言的。
道德评价必须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这个价值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因而有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作为道德评价的基础。没有超阶级的、永恒不变的道德价值标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产生以前的伦理思想家,在道德评价的标准问题上,或者片面夸大道德评价标准的绝对性,把它看成是永恒不变的;或者片面夸大道德评价标准的相对性,把它看成是主观随意的。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力图掩盖道德评价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社会,不同阶级以及不同民族之间,有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
当代中国,政治活动道德评价标准是分层次的,生产力是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善恶是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价值是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
生产力是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社会进步归根到底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和最终尺度。人们的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包括社会制度的变革、意识形态的更新,以及各种观念、社会规范、道德标准等等,最终均要接受生产力标准的检验。一般说来,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都可以判定为是合理和进步的,因而也必定具有善的道德价值;凡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均应当判定为是不合理的,因而也难免具有恶的道德价值。作为历史评价尺度的生产力标准,它是用以检验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合理性的标准,当然可以用来检验各种政治活动,用来衡量路线、方针、政策、体制、策略、战略、方法、手段、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道德性;毫无疑问,道德价值标准也必须用生产力标准来做最终的检验。因此,道德评价归根到底要服从历史标准,要依历史评价作为最终的根据。换言之,当我们确认以某种道德标准来判断政治活动善恶之前,先得用生产力标准来对这种道德标准加以评判,看这种政治活动是否具有社会历史价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用以做道德判断的尺度便是恰当的;相反,就是不恰当的。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力标准常常被曲解为物质主义标准,进而造成生产力标准与道德标准的对立。其实,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方面因素组成的,因此生产力标准可分解为劳动者素质标准和物质手段标准。当我们以生产力标准来做历史评价的时候,不仅要看物质手段的进步,尤其要看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劳动者的素质则包括知识、能力和德性等方面,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因此,生产力标准不仅不与道德标准相对立,而且本身就包蕴着道德标准。有些人无视道德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主张把道德标准排除在生产力标准之外,这不仅表现出对现代生产力和现代经济的无知,而且也表现出对道德的偏见。这种无知和偏见,既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有碍于道德的进步。
善恶是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道德评价是人们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性的一种判断。当人们运用道德评价来完善自身、张扬道德的时候,一般都要采用善恶判断的形式。道德评价应当被理解为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合,是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价值判断。道德评价之所以要以善恶判断为基本形式,就是因为这一形式能够实现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结合,从而保证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中去陈述和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对道德评价的善恶性标准,历史上各个剥削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甚至根本对立的见解。比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唯心主义哲学家,把知识和理念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伊壁鸠鲁、斯宾诺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哲学家则把个人的幸福或痛苦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等等。道德标准的变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作为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虽然表现为各个不同时代的历史的阶级特征,但从根本上必须要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趋势,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倡导一种主导性的善恶评价标准。但无论任何时代,都存在着相对公认的善恶标准。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空间日益扩大,全社会共同的道德标准日益成为生活的必需品,对政治活动进行评价判断的善恶标准更是民众关注的必需品。
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价值是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特性,自由是一个人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发挥程度的主要标志。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在现代社会,无自由,社会将无生机和活力。平等是人类不懈的追求,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人的平等感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平等包括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其中机会平等是关键。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人权是当代中国政治道德的底线价值。当代中国政治道德是中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要求,保障人的生存、维护人的尊严是政治活动的道德底线价值。每一个中国人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当代中国政治道德不但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更加让公民体面地劳动和生活,也就是要让每一个人活的有尊严。当代中国的政治道德也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就是要在政治活动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就是要实现每个公民发展机会的平等。没有人的尊严,人民群众不能体面劳动和体面生活,当代中国的政治道德价值就会失去立足点。公正是政治道德的基本价值追求。公正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和本质特征。追求社会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需要,是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前提。公正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正,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公正是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凝聚力量的源泉。
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是有机统一的,不能把三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认识。在现代社会,自由、平等、人权、公正是促进生产力进步的内在要求。在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必定是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价值受到重视并不断实现的社会。中国改革开放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重要原因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促进了中国社会和全体中国人的自由、平等、人权和公正。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价值是现代政治的基本道德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内在地要求从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价值出发,看具体的政治活动是促进还是阻碍了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的实现。在结合具体国情的背景下,凡是有利于促进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的政治活动,都可以视为善的,凡是不利于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的实现的政治活动,都可以视为恶的。
(二)政治活动道德评价的依据
在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时,评价的对象是政治行为,问题是应该把行为的哪一段当作道德评价的根据呢?因此,还必须对政治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考察,这就不能不涉及政治行为的“动机”与“效果”问题。
道德评价的依据是由动机、效果两类要素构成。“动机”是人们产生行为的主观愿望,它意味着行为的起始。而“效果”则是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后果,也可以说是“动机”的现实化,它标志着一个行为的结束。“动机”和“效果”问题既是一个哲学命题,也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伦理学一般是从以下这些方面来研究它们的:某个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什么、是从什么利益出发的、行为发生后对他人和社会是带来“利”还是“害”、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等等。
在道德评价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动机论”和“效果论”。“动机论”者把行为善恶的根据说成只是行为的动机,而与行为的效果无关。其公式是:动机好=道德的;动机坏=不道德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康德。他认为人只要有“善良愿望”就是善的、道德的,否则就是恶的、不道德的。“动机论”者看到了“动机”在评价人行为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合理的。但由此走向极端,对一切行为的评判都以“动机”做定论,则有失偏颇。因为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大量存在,光看动机显然不利于社会进步。毛泽东对此也曾有过生动的批判。他指出,医生给病人开刀,不顾效果,一刀下去,把人杀死在手术台上,能说动机是好的吗?
与“动机论”者相反,“效果论”者则仅以行为的效果作为评判善恶的根据,认为行为的善恶与动机无关。公式是:效果好的=道德的;效果不好=不道德的。中国南宋时期思想家陈亮主张“功到成处便有德,事到济处便有理”,被称为“事功之学”;英国19世纪的伦理学家边沁认为道德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计算,可以“列成行为的结果而得快乐和痛苦的平衡表”,即认为“功利”是道德基础的信条,动机本身无所谓善恶,从而被称为“功利主义者”,他们都是“效果论”的典型代表。“效果论”者看到了效果在检验行为善恶中的作用,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只看效果不问动机,也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仅追求结果,而不考虑动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评价的科学根据应该是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动机和效果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其一,动机包含效果。没有一定的动机,就没有一定的效果。一般地说,好的动机引出好的效果,坏的动机引出坏的效果。所以,对于正常人来说,没有动机的行为,效果是不存在的。其二,动机和效果之间的确存在着矛盾。因为动机是一种主观的东西,而效果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依主观上的预期效果经过实践得到的客观结果。从动机到效果包含着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这就使动机和效果有时也会出现不相符合的现象,即好的动机也可能引出坏的效果,造成“好心办了坏事”的现象发生。反之亦然。所谓“事与愿违”就是这种矛盾的反映。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就不要笼统地断定好坏,而首先要搞清行为的动机,然后把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考察,再对行为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怎么将二者结合起来呢?有学者认为,如果省去量的差异,仅在质的规定上考察动机、效果,可归为如下四种类型:
类型之一:善良的(目的利他)动机—好的结果
类型之二:善良的(目的利他)动机—不好的结果
类型之三:不良的(目的损人利己)动机—好的结果
类型之四:不良的(目的损人利己)动机—不好的结果
只有像类型一那样,既出于美好动机,又带来良好效果的行为,才具有最高道德价值。而类型二、类型三由于没达到良好统一,都不能在道德意义上算作完善行为,其道德价值显然低于类型一。至于类型四,动机不良效果同样不良,它已超出道德最低限度,便成为不道德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评价依据还是或多或少地侧重于动机。因为动机不合客观规律属认识问题,认识水平无法直接等同于道德水平;行为主体才干能力和道德价值的性质与程度也不构成正负相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践手段方面的缺陷阻碍了动机的实现,不能完全由主体承担责任。在道德生活中,“好心办坏事”的评价并不意味道德上的谴责。列宁也曾指出,应有区别地(在“个人意义上”)评价“由于轻率”和“出于预谋”而发生的不好的行为。毛泽东也认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总之,动机善良而未得到相应效果,在其行为性质上道德会给予一定的肯定评价,但由于效果毕竟不合于道德要求,不能称作最完善的道德行为,不具有最高道德价值,但具有次一级的道德价值。至于动机不良却带来好结果的“歪打正着”行为,道德评价也不应如效果论或动机论一样给予完全肯定或否定。不完全肯定是由于行为出发点并非善良,不彻底否定是由于至少它在事实上尚未超出道德要求的最低限度。由于道德仍未消除外在制裁这一消极防范力量,效果在道德评价机制中还占有从属性质的一席位置,因而道德评价对客观上合乎道德的效果仍给予一定的也是最后的容纳。
然而,政治活动与人们的日常活动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政治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政治活动往往掺杂着形式多样的政治权谋和政治争斗,要实现政治目的可能要考虑众多的因素,平衡各种关系。由于政治活动的复杂性,使得政治活动的道德评价也更加复杂。我们认为,除了要从质上考虑动机和效果,还要从量上考虑动机和效果,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平衡考虑动机和效果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这就需要做到具体行为具体分析,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行为当时的处境和人们可供选择的余地。比如说,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以对某个人的伤害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做出的政治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善的。事实上,人们在对政治活动进行道德评价时,应辩证思考动机和效果在行为中的地位。这种思考的关键是要做到将政治道德评价的生产力根本标准、善恶一般标准、当时社会具体标准有机统一起来。具体原则应该是:评价具体的政治活动时,当该活动与生产力根本标准、善恶一般标准和当时社会具体标准的要求均一致时,人们更多地应从当时社会的具体标准出发来评价;当该活动与生产力根本标准、善恶一般标准和当时社会具体标准的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按照生产力根本标准、善恶一般标准、当时社会具体标准的顺序逐一衡量。道德评价的复杂性,就在于能否恰当地理解和运用道德评价的标准体系。由于道德评价标准具有层次性,因此采用哪一个层次的标准去判断,也就决定了道德评价的水平。道德评价标准体系的各个层次之间,具有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关系。只要切实理解和把握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有助于保证道德评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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