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道德的发展趋势
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明确政治道德的发展趋势,是推进政治道德建设的前提。政治道德的核心问题是政治的正当性,那什么样的政治生活才具有正当性呢?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答案。古代社会政治主要是从外在来获取正当性的支持,如上天、神灵、宗教等。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的自我价值得到了承认,现代社会政治正当性主要是来源于内部,来源于人自身的认同。当代中国的政治道德建设必须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确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道德价值导向。
(一)从革命政治到民生政治
由于中国人民是通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的形式,才实现了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这就使得我国的政治道德带有浓厚的“革命”色彩,革命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中国革命道德是指中国共产党人、人民军队、一切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所形成的优良道德。中国革命道德萌芽于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发端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的蓬蓬勃勃的伟大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经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并不断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以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为最终目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和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高举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的旗帜,形成了无私奉献、顽强拼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革命精神。在革命时期,革命道德对于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革命道德被不断完善、发展。革命道德践履的范围也由局部推广到全国,由党员、干部、人民军队扩展到全体人民中间。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现象,革命道德的历史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了。革命道德强调无私奉献,这对于部分品德高尚之人可行,但作为对全体人民的道德要求,显然不现实。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私奉献与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存在冲突,可以倡导普通人无私奉献,但不能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来推广。革命年代倡导人们不怕牺牲、勇于献身,重集体不重个人,个人要无条件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个人价值不被重视,也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环境与革命年代相比,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国际形势来看,和平和发展成为了时代的主题,世界主要国家都把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作为首要任务。从国内形势来看,重新把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政治上也不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以改善民生为施政方向。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治道德的“革命”色彩逐渐消退,政治道德的“民生”色彩逐渐浓厚。这并不是说革命道德不先进,而是其要求超出了现时代普遍所能达到的要求。革命道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还能够起到重大的引导作用,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先进分子,不适宜作为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要求。
从革命政治到民生政治的转向,要求政治道德建设相应地转向民生伦理。民生伦理蕴含于民生的伦理品性和伦理的民生倾向。作为关乎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民生伦理,是一种以民生问题为伦理实体,通过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公民权利”,提倡“公平正义”以及落实“社会保障”等基本价值诉求为基础,以维护“国家稳定”,提升“国民福祉”为最高价值的综合伦理。为实现这些诉求,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态度以及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应该体现执政党的执政道德理念和政府行政道德原则。对民生问题的伦理审视和道德评判,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与动力、方向与思路,成为实现民生和谐幸福的最大推动力。改善民生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只有改善民生,将人民群众最根本、最迫切的利益放在党和政府工作的首位,才能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民生问题认识到位、把握到位,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解决民生问题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七大以来,将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当代中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重心。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生问题,需要各项切实有效的政策、制度保障,更需要学理层面的理论关切。民生关涉人的生计、生活以及发展的各个方面,民生问题不仅是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问题。当代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一系列的民生问题,譬如,民生资源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国民生活幸福感问题、人的生存尊严问题等,即构成民生伦理的应有和基本的问题。开展并深化民生伦理问题的研究,对切实解决当代中国的民生问题,促进政治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让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这自然是政治道德理应关注的重点。
(二)从等级政治到平等政治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统治的主要形式是等级治理。等级政治是指将社会全体成员按高低贵贱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国家规定每个等级具有不一样的权利和义务,高等级在政治上拥有相应的特权。在等级政治中,社会中不同等级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加入或排除于某等级的条件,都是由国家法定的。等级身份一般是世袭的;个别成员的身份有时因战功、贡纳或罪罚等而升降。等级制度的实质是法律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上下等级之间一般是统治与隶属关系,它起着稳定统治秩序和保证统治集团利益的作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等级划分方式各有不同,或者取决于政治地位,或者取决于宗教神职,或者取决于职业差别、民族差别、血统关系、门第门阀等。欧洲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等级。在中世纪的法国,城乡居民因职业、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不同而彼此隔绝。到11—12世纪间,教士、武士和平民三部分人逐渐固定下来,形成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前二者被称为第一、二等级,市民等级即第三等级。在这些等级之下是广大农奴。这种社会结构是法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的基础。1302年,国王首次召开了有三个等级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在14—15世纪,这种等级会议在政治中有重要地位。中世纪西欧其他各国,国王之下也大都存在教士、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印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是种姓制度,也称卡斯特制。这种制度把居民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曾在“名分”的原则上建立起区分贵贱尊卑的严格等级制度。周代天子以下有诸侯、卿、大夫、士等统治等级和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等被统治等级。其后历代制度各有不同。到了清代,除最高统治者皇帝外,还有拥有不同特权的宗室贵族、缙绅、绅衿等级,以区别于凡人等级和被奴役、被歧视的雇工人、贱民等级,法律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不同法律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后,人与人之间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强调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政治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上反对有特权的存在。资产阶级产生于封建等级之中,但只有取消了封建等级特权,资本主义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因此,欧洲中世纪末期的阶级斗争就表现为等级斗争。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被废除,原则上消灭了等级,公民获得法律上的平等,阶级不再以等级的形式表现了。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绝对概念,而是包容着丰富的内涵的、不断演化和发展的历史范畴。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谈论平等。平等是资产阶级用来反对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制而率先提出的口号。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平等实际上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是市场机会的平等,是在金钱、资本面前的平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这种平等无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但实际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更加注重实质的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强调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从等级政治到平等政治的转换,是政治进步的表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级政治对应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平等政治对应的经济基础是相互交换的市场经济。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必然导致国家治理形式的重大变革。社会平等的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时期。在这个时期商品形式已经成了劳动产品的普遍形式,因而人们彼此之间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商品经济要求商品占有者的平等,否则会破坏正常的商品交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消灭个别等级特权的要求。特权是对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的最大威胁,特权的大量存在将使价值规律因外在干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和崩溃。所以,从自由竞争的角度看,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当代社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个人通过现代科技可以为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破坏,个人的地位和话语权大大提升,重视每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对促进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建立了公有制,从而消灭了最深刻的社会不平等的经济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也未能完全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这是因为社会不平等的消灭除了需要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差别外,还需要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由于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存在着差别,工资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只有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差别,使人的个性、能力和才能得到空前的、全面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一律按需分配时,才能实现实质上的社会平等。另外,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影响,在当代中国仍然存在着某些领导干部搞特权的现象,平等政治建设还有许多有待努力的空间。
(三)从人治政治到法治政治
人治,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人治强调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法治强调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依靠法律规则。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二是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三是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人治在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政治道德的发展深受人治理论的影响。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人治强调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一些贤人智者来指路,并且人们也往往非常信赖、高度尊敬这些贤人智者。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更可能正确。此外,这种决策方式往往可以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省去了其他许多麻烦。社会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
然而,人治理论已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历史一再证明,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是有限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正确,人的德性也时刻处在变化之中,贤人政治是不可靠的,只有依据一代代人的智慧累积而成的制度,依据长期形成的规则和前例,人类才可能相对恰当地处理人类的事务。法治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即使是身居高位的统治者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更要严格遵循社会中已经确定的规则,以此来防止和减少统治者犯错误,更不用说要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历史也一再印证,对人民权利最大的侵害是权力,政府手中的权力可以为民谋福利,也可能给人民带来重大灾难。法治也并不反对杰出统治者和官员在许多非重大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他们个人的才智判断,行使裁量性的权力,也不反对杰出领导人运用他的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说到底,法治是最根本的治国手段,是最可依赖的原则。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趋势。法治具有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刚性,是统一、公平、公正、公开的治理手段。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现代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骨干工程。现代治理的对象范围广泛,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要求对各领域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现代法治基于类别齐全、规范系统、总体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体系,能有效规范各领域的社会生活和秩序。如从调节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法治能较好地调整各阶层关系,协调复杂的利益诉求,保证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实现经济健康运行;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只有依靠法治,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防止发生严重社会问题。现代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和双向互动。依法治理的实质是依人民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人们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能让人们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良好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
(四)从全能政治到有限政治
全能政治是指政治机构有能力渗透和干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并直接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资源进行全方位、权威性的领导、控制和协调。在中国,全能政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不管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政治权力的触角无处不在,特别是基层官府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对社会资源的掌控十分有力。清末以来,中国人民在探索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道路上发现,只有发动群众参加革命,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形成强大的革命力量,才能战胜强大的敌人,由此走上了一条带有全能主义特征的政治道路。三大改造完成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实行的是国家统管的计划经济,全能政治的特征十分明显,国家控制着全部的社会资源,经济上完全按照政府计划组织生产和消费,社会领域的自治基本不存在,国家权力直接控制着每一个公民。
有限政治是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政治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资源的领导、控制和协调方式带有间接性的特点。“在古代社会,人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统一性;中世纪,通过等级制度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同一,国家职能也丧失社会职能的性质,成为某个等级的特权;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社会领域同政治领域分离开来”。西方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人们对政府的态度由信任变成了防范,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政府变成了市场的“守夜人”,政府的权力边界由宪法和法律明确予以界定,不得越权施政。在现代社会,各国国家权力分配还呈现如下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如在人民权力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关系方面,凡公民个人能够自治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不应当介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凡社会能够自治、自理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不应当介入。
从全能政治向有限政治的转变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市场经济改革和体制内分权所引发的社会转型,客观上要求调整以全能政治干预为特征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从全能政治向有限政治转变。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领域已经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下,出现了有限的多元化,原先完全受党政控制的板块型的“单位”社会内部,分化出自主性的经济社会组织。现代政治必须对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架构以及政治的本质重新做出价值选择。由于从以国家为中心的“统治”政治走向以公民利益为中心的生活政治,从而对国家职能的优化和变革提出新的诉求。“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不再单方面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而是为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公民、群体、组织提供法律、政策保证,提供“游戏规则”,提供信息服务。这一转变重新架构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模式,使国家职能必须从全能走向权限。
改革前我国政治的全能主义特征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后全能主义逐渐消减,但目前政府权力还是存在错位或越位的情况。从发展社会学角度而言,全能政治的民众参与程度较低,这种“低参与”为特征的权威政治有时难以避免权力层与管理层的腐败。没有民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力极有可能滥用。全能政治是以权威性的资源配置为基础的,有效监督的缺乏,使得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官员接触经济事务的机会急剧增多,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普遍存在。缺乏自下而上监督的全能体制,虽然在推动经济投资方面如鱼得水,但权力者腐败也会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而日益严重。在低政治参与约束的条件下,高水平投资,往往会导致收入不平等的急剧扩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性作用就是让价值规律、竞争和供求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优势在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具有通过市场交换形成分工和协作的社会生产的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激励先进、鞭笞落后的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市场价格自动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机制,从而可以引导资源配置实现以较少投入取得最大产出的要求。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迫切要求我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而当前经济发展中不可持续的突出矛盾,都与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和干预不当、市场功能发挥不够有密切关系。必须积极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生产要素自主高效流转与配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由全能政治向有限政治的转变,最大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所谓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要义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当前中国,应积极推进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真正担负起统筹协调管理整个国家、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职责,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机构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问题。真正解决好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权力政府转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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