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法治的道德意蕴
民主法治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主法治相对于专制人治明显更具有道德性。
(一)民主法治是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趋势
民主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表征。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统治归于人民”或“人民主权”。“政治民主,就其一般含义说来,主要由它的三大原则所构成,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就是:‘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程序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最早对法治下定义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简言之,法治就是社会有良法,且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民主与专制相对,法治与人治相对。民主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表征,现代政治制度是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搭建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对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虚假民主的批判中,并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无产阶级应该把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作为奋斗目标。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与资产阶级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新的更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阶级真正当家做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享有的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终极价值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优越性无不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内涵。
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社会主义不只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制度,它同时还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是民主的。民主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价值体系,不仅要“人民的国家为人民”,而且要“人民的国家人民管”。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政治上的体现。与资本主义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供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邓小平指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不仅在于其享有者的广泛性,而且在于其内容的广泛性。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及其各主要层面看,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及其各主要层面,实行和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马克思强调:“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的民主不排除权威,而且是要和权威相结合。列宁也强调:“我们应当保障革命所争得的宪法。”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必须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决定,必须以法律为其轨辙与准绳。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权利,应由法律加以保护,人民应负之义务,亦应由法律加以规范。政府机关非依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与权利,亦不得任意课人民以义务。人民固应服从法律,政府亦应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谛。
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已成为社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两大支撑。民主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没有法治,就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没有民主,法律不会有权威,必然走向专制。一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法律的制订过程就不可能集众人之智慧,纳众人之意见。法律不是民主酝酿的产物,必不能得到民众之信服,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难于得到民众发自内心的配合。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民主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使法治为保护人权、自由,促进人的幸福生活服务。”“因为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不能巩固而将成为群魔乱舞的混乱局面。”“法治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法治程度越高,则民主政治就越发展。没有民主,就不会有法治;没有法治,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入思考可以得出结论:必须使民主与法治成为一体,用‘民主法治’来表达我们追求的目标,把民主法治看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形态。只有民主法治,而不是其他,才能代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和实质。”民主与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
民主法治是当代中国的历史选择。民主法治是我国亟待建设的政治文明,是当代中国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全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公开宣称自己不需要民主和法治,即使再独裁的政府,其权力的运行和交接也需要借助于“民主”的外衣,以增强其形式的合法性;即使政教一体的伊斯兰国家,也相应地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发展着本国特色的民主。
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就面临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两大历史任务。不管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只要能够完成这两大历史任务,就会成为中国人民的选择。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无数仁人志士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历史表明,农民阶级建立的传统农民政权不行,资产阶级照抄照搬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国也行不通。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成了中国人民的选择。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议行合一”原则、政党理论、民族自决理论等,先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中国民主制度以宪法的形式确立起来,走上了民主法治的道路。
由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遭受到很大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拓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健全,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扩大,人民各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并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12年12月,习近平履新刚刚20天时出席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发表讲话重申宪法高于一切。在大会上,习近平说,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他重申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内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对于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治理”不同于“统治”,民主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坚定地进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说明,只有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发展、生活稳定有序、制度充满活力、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民主法治的道德优势
从权力归属来看,民主和专制相对立,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凡是权力属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政治制度,都是专制,专制制度下的权力是私权;凡是权力属于全体民众的政治制度,都是民主,即民众自己为自己做主,民主制度下的权力是公权。法律特别是宪法拥有最高的权威,法大于权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相反,权大于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就是人治社会。法治是“以法役人”,人治是“以人役人”。对于政治道德建设而言,民主法治比专制人治更有利于提升政治道德的整体水平。
通过对比专制,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A.达尔从九个方面总结了民主的优势:“(1)民主能帮助我们避免独裁者残酷和邪恶的统治。(2)民主能确保它的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是非民主体制不会、也不可能做到的。(3)民主政府比任何其他可行的政府形式更能确保公民拥有更广泛的个人自由。(4)民主有助于人民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5)只有民主政府能提供一个最大的机会让人们去践行自主决定的自由,也就是说,生活在自己选择的法律下。(6)只有民主政府能提供履行道德责任的最大机会。(7)民主政府比任何其他可行的政府更能充分地促进人类发展。(8)只有民主政府才能促进一个相对较高的政治平等。(9)民主政府的国家比非民主政府的国家更趋于繁荣。”
通过对比人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通过总结和反思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我们更能清楚地感受到民主法治比专治人治更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的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与国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走上追求法治的道路。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一位记者提出的“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这一问题时说:“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78年以后,我国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大讨论,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1988年前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不能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如果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任务是难以实现的。江泽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曾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又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论述;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它标志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一直以民主法治为目标,各项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这是我国经济社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从理论分析来看,还是从治国实践来看,民主法治比专制人治更具有道德优势。从运作机制来看,民主法治的道德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与专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种更有序的矛盾解决机制,能够为政治道德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无民主法治,政治则无稳定。没有稳定,政治道德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历史一再证明,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够保证长治久安。中国传统社会陷入——治——乱的王朝循环和普遍腐败之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合理,即我们几千年沿袭的是专制的、人治的制度。这种制度看似强大有效,实质却很脆弱,“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为什么德政之国、专制之国必然成为无德之国、动乱之国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人性都有自私的一面,德政只能逼迫着官员们“口头上仁义道德,背地里男盗女娼”,所以,德政社会必然形成虚伪、阴谋之风,必然虚报浮夸,不择手段;再加上对权力没有刚性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所以,官员们不可能不腐化堕落,不可能不收刮民脂民膏,其结果自然就造成了堕落的社会风气、紧张的官民关系,社会不稳,甚至趋于动乱。中国只有走向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的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侵害。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承认存在社会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而民主法治就是一种有序的矛盾解决机制。社会矛盾靠“堵”和“压”是不会自行消除的,积压到一定程度是一定会爆发的。社会矛盾只有靠“疏”和“听”才能够真正解决。而民主法治就是为民众提供参与政治、表达利益、提出要求、解决纷争的渠道,可以把各种矛盾控制在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了国家政治的长期稳定。民主政治不是把国家和天下寄托于一人、受制于一人的政治,而是以法律确立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并设定稳固政治架构以求长远发展、开万世太平的政治。因此,民主政治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在政制设定以及政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宪法和法律对政治的基础作用在于,使各种政治活动依照既定的规范统一在国家体制下以理性有序的方式开展。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和理性方式,是现代民主政治下的定国安邦之道。
与专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种更有序的利益博弈机制,能够为政治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专治人治社会在利益调整和分配时,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话语权,当政者权力不受制约,难于形成一种合理的利益格局,利益的争夺非常残酷和血腥,政治道德在利益分配时的指导作用难以得到发挥。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民主法治强调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民主法治提供了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机制以及高速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民主法治不仅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能以较少的社会代价换取社会应有的秩序、自由、公正、平等以及利益归属的均衡和效益的最大化,更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性化的社会生活样式,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对法的权威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同和信仰。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能够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能够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民主法治既要进一步扩大政治民主,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又要积极推进法治进程,用新的法治理想、法律规范,去宣布社会转型的意义和必要性并借此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政治法律秩序,推动社会向更为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
与专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种更有序的活力激发机制,能够为政治道德建设提供动力来源。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专制人治社会,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统治,往往对人的活动有较多的限制。专制人治是权力本位的社会,被统治阶级的自由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会活力不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种技术发展缓慢,人民生活难以得到改善。相反,民主法治是权利本位的社会,政府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对人民群众而言“法无限制即可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可以更好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社会活力四射。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民主法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各个方面群众利益,能够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的调动。民主法治有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与专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种更有序的开放竞争机制,能够为政治道德建设提供更多的思想资源。专制人治条件下,政治活动竞争性不足,执政者掌握着政治道德建设的话语权,推行着一套较僵化的政治道德理论。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体现得比较明显,统治者信奉儒家经典,明清以后八股取士,完全以四书五经和程朱理学为据,政治道德建设没有新的理论资源介入,人们的思想受到严重束缚。在专制条件下,道德教育必将偏离人民大众,不能形成向心力、凝聚力,久之必然不能让人民大众真心信服,在现实中必然不能取得实效。更严重的是,官员没有信仰后,必然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导致社会风气败坏,腐蚀公众的政治信仰,使得道德教育缺乏说服力,从而演变成空洞的说教。在执政者的有意识引导下,专制社会的人民也容易被洗脑而失去自我,看待政治问题容易激进,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政治活动,容易出现大奸臣,政治道德建设难以持续进行。相反,民主法治是一种开放竞争的机制,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们有言论自由,可以畅所欲言,提出各种政治道德建设理论,并通过媒体充分辩论。民主法治作为一种开放竞争的机制,十分注重依法保障少数人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有时真理恰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就为社会认识真理、把握真理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民主法治作为一种开放竞争的机制,允许反对的声音出现,对执政者能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有利于纠正执政者所犯的错误。在民主法治社会,各种政治道德建设理论相互影响、相互借鉴,能够对政治道德提供多元共存的氛围。在民主法治框架下,人们有条件接触各种思想,可以帮助人们更加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政治活动,防止走入极端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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