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守者”掌控的“公共权利”
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运行秩序,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愿意以让渡部分原始权利的方式,授权给某个机构或某类人员,让他们来代替自己行使原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原始权利。比如对违反社会规则者进行惩罚,对违反规则的社会成员实施暴力等。这些原始权利对人类自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破坏性,因此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主动交出权利,以避免由于个人行使这样尺度标准不一的权利而给社会带来混乱。
这些社会成员让渡出来的原始权利,经过一定方式的汇聚和公示,会成为一种公共权利——一种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一种按照社会成员共同意愿去做的自由。这种自由,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做出某些行为的共同意愿,比如对违反社会规则的人实施暴力、进行惩罚等。因此,这种公共权利具有明显的单方强制性——这种权利由于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授权,它的行使无须征得作用对象的同意。不过为了慎用这种权利,社会契约规则通常会对它的实施设置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以避免公共权利的行使出现错误,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反作用力。
鉴于公共权利的上述特征,当社会契约规则的值守者——警察、法官、军人和政府官员们,经过社会成员的授权,以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掌控公共权利时,这种代表社会成员共同意愿、由人类原始权利让渡衍生而来且具有单方强制性的力量,便由于其对整个社会的重要作用而有了另外一个名字——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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