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利的权力
权力的来源是人类群体成员的原始权利让渡,人类群体成员将自己的部分原始权利,比如处罚违反社会契约规则者的权利、报复危害自身正当权益者的权利、在遵守规则时需受约束的权利等让渡给代表人类群体共同意志的公共机构,由他们代为行使这些和人类群体内部秩序密切相关的权利。
因为权力来自人类的原始权利,是由人类群体成员自愿让渡(或被迫交出)的原始权利凝结而成,所以在人类社会,这样的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是人类社会的必需之物。一个常见且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人类社会关于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控。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出行和交通的自由,没有人愿意自己的这种权利受到干涉和约束。但随着人口和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多,因为交通出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致道路最后拥挤不堪,无法通行。人们意识到大家不应该随心所欲地行使这项权利,应该有个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这项权利。约束大家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保证每个人的通行自由。于是,交通规则出现了,凡是朝着一个方向通行的车辆或人员要靠近路的一侧行驶,以免和对面方向驶来的车辆和人员相撞。遇到十字路口,要根据指挥人员或信号灯光的指示前行,不能随意通行。通过这样的规则,人们很好地解决了交通拥堵无秩序的问题,这样的规则也很好地保护了每一位社会成员的通行自由。但这样的规则如果仅靠社会成员的自觉和自律,就如同虚设,因为人类自身的天然缺陷,以及难以克服的不合理欲望和需求,会使得很多人为了满足私欲而去破坏规则,这样会使遵守规则(约束自己的权利自由)的人越来越少,以致最后规则完全失效,人们的通行自由失去保障。因此,人们在设定交通规则之后,通常都要将自己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让渡出的部分权利交给社会公共机构,由他们管理处罚违反交通规则的社会成员,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社会成员的原始权利——交通自由。
从根本目的上来讲,权力是由社会成员为了保障自己更重要的权利自由而自愿让渡(或被迫交出)的部分原始权利凝结形成的。因此,也可以这样说:权力是社会成员为了保障权利,才被设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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