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却“狰狞”的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从其本质上来讲,仍是一种权利——一种按照权利主体的意愿去做的自由。但从其形式和运行模式来看,政治权力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权利。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某些原始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机构之后凝结而成的,政治权力所体现出的自由度更加强烈。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允许社会公共机构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无需经过当事主体的同意。因为经过社会成员的让渡授权之后,这种权利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合理性。即便有时会给当事主体带来痛苦或伤害,但这是人类群体为了维系内部秩序所必需的,群体成员接纳、认可这样的自由。因此,这样一种人类社会的权利——公共权利,又称政治权力,除了自由这一权利的本质特征之外,又多了强制支配性的特征。
因为,权力是由社会成员的授权(原始权利让渡)凝结而成的,所以权力对于人类社会既有正当性,又有合理性,权力因此表现出一种很明显的强制支配性特征。这种强制支配性可以影响、剥夺当事主体的各种利益,小到言行自由、财产利益,大到人身权益甚至生命权利。因此,也可以说由人类原始权利凝结而成的权力是“狰狞”的。在君主制契约下,一个违抗国王命令的人,是可能被砍掉头颅的。国王会以这种方式,让自己的臣民知道违反社会契约是要付出代价的,尽管他可能没有意识到他(她)和臣民之间存在这样的契约。但国王手中的权力,客观上的确是这种契约的产物。社会成员为了安全和稳定,都愿意由国王及其官员来行使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原始权利,他们也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那些权利原本属于自己,但国王的权力客观上的确来自他们的服从和接纳。同样在民主制契约下,一个社会成员如果严重违反了民众通过代议制制定的社会规则——法律,他也有可能被相应的社会公共机构施以极刑。在上述情形下,无论国王还是民主契约下的司法者,都是因为掌控了权力,才可以剥夺社会成员的生命而不被谴责。从人性的角度来看,这时的权力都显得十分“狰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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