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就是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去做的自由。人的权利最初表现为不受约束的原始权利——所有类似婴孩啼哭的权利自由。人的原始权利具有先天的正当性,说其具有正当性,是因为这种自由满足了一个人的自身需求,能够给其带来满足和快乐。但一个人的原始权利,由于未加丝毫限制和约束,有很多是不合乎理性的,常常会影响和破坏他人的正当权益以及人类群体的基本秩序。
所以,当人们选择群居和共同生活之后,人类群体成员必须选择以某种方式限制约束各自的原始权利,以此来换取群体内秩序的稳定和每一个群体成员的基本利益处于安定的状态。这种限制权利的方式,通常以契约的形式出现,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公示,也可以通过默契达成。凡是人类群体成员共同认可接受的行为模式或规则,都属于人类群体契约的范畴。经过群体契约调整过的人类权利,就不能再称为原始权利了。因为在契约的约束之下,人们要放弃不合理的欲望和要求,只能主张正当且合理的那部分原始权利。
当人类群体契约发展完善到一定程度,由君主时代的君臣社会契约发展到民主法治社会的平等社会契约时,这些被契约调整过的人类原始权利,便因着社会群体内部的公平性及社会群体成员普遍平等的人格身份属性而有了一个响亮的名字——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脱胎于人的原始权利,是被群体社会契约调整过的原始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公民权利仍然属于人的原始权利。只是人们把自己身上一些违背社会契约、不合乎理性、有可能危害他人正当权益或破坏社会秩序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自愿服从所属社会契约的约束,放弃上述不合理的权利。鉴于权利的最大特征是自由,所有可以满足人类需求的自由都是人的原始权利。因此,在外延和范围上,人的原始权利是非常广阔的,即便依据民主法治社会契约,放弃部分权利以后的公民权利也仍然包括很多内容——生存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受教育权、获得救济权等远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
可以这样认为,被民主法治社会契约调整过、但没有被限制或禁止的人类原始权利,组成了公民权利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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