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齐眉”
《后汉书·逸民传》言梁鸿妻孟光为梁鸿具食甚敬,“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前次我在青年会讲演时提起了这段故事,说“案”就如日本现今所用的“食膳”,日本女人讲究礼节的,搬运食膳大都是“举案齐眉”。中国的食案后来长大了,要举到齐眉,非有大力士不可。
有人说我这种解法是弄错了。据说案就是椀,并不是食案。最近更听说有人在南京的报纸上做文章来讥笑我的。
这些讥笑我的人,我怕是上了商务印书馆所出的《辞源》的当吧。《辞源》那部书实在有大部分并不是辞之源,要想求辞之源,应该还要去翻翻古书。
《考工记》“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郑玄注“案,玉饰案也。枣栗实于器,乃加于案”。这说的案,明明是食案。
扬雄《方言》“案,陈楚宋魏之间谓之,自关而东谓之案”。这所谓是《仪礼》中所常见的棜或棜禁,都是食案。《仪礼》《特牲馈食礼》“棜在其南”,郑注“棜之制,上有四周,下无足”。《礼记·礼器》“大夫士棜禁”,郑注“棜斯禁也。禁,如今之方案,椭长,局足,高三寸。”据此看来,无足的棜就是现今的承盘,有足的棜禁就是日本式的“食膳”。郑玄所说的“今之方案”就是后汉的食案,那是椭长、曲脚而高三寸的东西,并不是所谓椀。
这样的食案,连周代的遗物在现今都还有留存的。
胜清光绪二十七年(西纪1901年)陕西宝鸡县西三十里的斗鸡台出过一群古器,初归端方所有,端方死后已经入了美国,保存在纽约的美托罗坡里唐(Metropolitan)美术馆里。那当中几种酒器下的长方案便是所谓棜或棜禁。这是春秋以前的案。据端方的《陶斋吉金录》“高八寸,长三尺八寸五分,广二尺”,就像没有底的一个空匣。寻常的木制品,再加上杯盘,以一个女人的力量是容易举到齐眉的。
再举一例吧。两年前的夏天在安徽寿县的朱家集出了一大批的铜器,是战国末年楚幽王墓中的殉葬品。其中有一个小食案,四条腿,不很高,像一条小凳子。像那样的案不是很容易举的吗?
总之,案就是案,并不是椀。讲求字源的最古的字书,后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也正说“案,几属”。
我们是应该信任《考工记》《方言》,许慎、郑玄,还是去信任商务印书馆的《辞源》呢?
解案为椀是不通故实者的妄作聪明。
上一篇:郭沫若《(螃蟹的憔悴——纪念邢桐华君》文章赏析
下一篇:郭沫若《《少年维特之烦恼》序引》文章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