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律与有效的监督
我很高兴我的短文《公地的悲剧》引起了卢现祥、韩东屏和刘洪波等先生的共鸣(8月4日卢文还提出了另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地悲剧”)。因篇幅关系,我在那篇短文中只附带提了一下《公地的悲剧》原作者在文章中讨论了“公共牧场的使用与‘管理问题’”,却未具体涉及“公地的管理”这一内容。感谢卢、韩、刘诸先生作了很好的补充和发挥。我这篇短文,只想就这些文章中提到的与“公地”的有效管理有关的两个重要命题——“个人自律”与“有效的监督”,再说点意见。
个人自律或自觉,毫无疑问,对于“公地”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试想,假如每一个与武汉市东湖发生关系的人,都自觉地爱护它,绝对不向它排污水、丢塑料饭盒和纸屑等,东湖这个公共游览胜地不就可以保持清洁美丽了吗?但目前城市里有缘与东湖发生关系的人,一般来说多少是具有环境保护常识的,问题主要在于,人民的文化素质自觉性或自我约束的能力。同样,如果一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自觉地爱护自己所在学校的校风、学风,自己所在企业的信誉,自己所在政府机关的政风,自己所属政党的党风,绝不加以破坏,那么,这个社会的学校便会有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企业便会有良好的信誉,政府机关便会有良好的政风,政党便会有良好的党风。所以,社会生活中强调个人自律是十分必要的。
但问题在于:人世间从来没有一个人人都能自律的乌托邦,或“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社会。在19世纪上半叶,美国当时建国不久,特别崇尚思想自由,对于提倡各种各样理想社会的人的言行,大多能够宽容,因此出现过按照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夏尔·傅立叶等人思想建立的公社、宗教共产主义者建立的公社以及乌托邦主义者建立的公社200多个。虽然有的公社兴旺一时,但最后都不得不解体、崩溃。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梁漱溟先生在广东、山东试验的,以儒家大同思想、伦理主义为指导的乡村建设运动,不得不以失败告终。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假定所有农民都有高度觉悟的“政治评分”制,从来是不成功的。所以刘洪波认为,造成“公地悲剧”的原因,“只应归结于‘理想化的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任何一个社会中,真正能够自律的人是少数,大多数人只是在社会制约机制的约束下才能自律,还有少数人即使面对社会制约机制也不能自律。因此,我完全同意三位先生的意见:任何一个社会,为了管理好“公地”,仅仅靠个人自律是绝对不够的,还必须建立社会制约机制,以监督和强制那些不能自律的人,使他们自我约束。
这种监督和强制,其重要性与难易程度,因被监督与强制的对象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对普通群众的监督和强制固然重要,但不像对做官的人特别是官场中主要领导人的监督与强制那样重要,因为普通群众制造“公地悲剧”的活动,除少数情况,比如王园箓盗卖敦煌文物,比如偷猎国宝熊猫,比如贩毒等后果十分严重的外,一般的比如盗窃公共图书馆书刊、向东湖扔垃圾、浪费水电和公费医疗药物等,比起官员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如于志安盗窃国家财产外逃、陈希同和王宝森的贪污腐化对党风政风造成的破坏,其危害性显然是较小的。
从难易程度上说,对普通群众制造“公地悲剧”活动的监督与强制,比起对官员特别是官场中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强制容易得多。比如污染东湖的20多条餐饮船,只要有关政府管理机构下决心,就可以全部拆除。《武汉晚报》不久前报道的某大学几位普通工作人员盗卖文凭的消息,说明只要有关领导部门下决心,便可轻易将那些不法分子捉将官里去。但要监督和强制陈希同和王宝森甚至是之前山东泰安、日照两市主要领导干部制造“公地悲剧”的活动,却是十分艰难的。普通群众制造“公地悲剧”活动有时也难以监督和强制,但一般来说,那往往是由于有官员特别是官场主要领导作后台的缘故。
其所以产生上述差异,主要是因为做官的人有权,官越大权越大,因而制造“公地悲剧”和逃避监督的能量大,而普通群众则无权,制造“公地悲剧”和逃避监督的能量小。
古往今来的事实证明,做官的人(包括主要领导干部)并非都能自律,如果失去监督,是极有可能滥用人民授予的权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检察长说,“腐败与权力伴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早已被古今中外证明了的一条政治定理。”由于认识到这条政治定理,我国党和政府是重视对官场权力的监督的。党内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方面设有监察部门,还有各级检察机构和法院,社会上还有舆论监督。但是,仅以近些年来“公地悲剧”的重头戏——贪污腐败案件为例,邓小平、江泽民都说过,这个问题不解决,有亡党亡国的危险。1995年王宝森案件揭露后,同年11月10日还专门成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然而,如该局局长罗辑所说,我国反贪斗争成绩虽然显著,但“并没有遏制住贪污贿赂犯罪进一步蔓延的势头”。1997年1月29日,江泽民说,“当前反腐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端正党风的任务仍然繁重,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又有反复,有的仍然在蔓延。”
为什么党和政府这样重视,并力加监督和整治,贪污腐败之风仍然继续蔓延呢?这就说明我国虽有监督机制,但这种监督机制还不够有效。江泽民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中说,这是由于领导干部不注意改造自己,权力大,直接监督的人太少。1996年1月28日《人民日报》社论中说,这是由于“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反贪总局罗辑局长认为,第一、第二位的原因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目前许多部门几乎都是领导一人说了算”。1996年10月7日《文汇报》所载全一毛短文《旧闻新义》中对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向明序“受贿嫖娼,以贷谋私”案分析道:“向明序是那个公司的绝对权威,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一身三任。……他的一切言行,上下左右均无制约、监督可言;至于‘舆论监督’,对不起,就在案发前几天,有的报纸还在大树特树向明序‘反腐倡廉’的‘光辉形象’哩!”
向明序如此,于志安如此,陈希同亦如此。所以,要建立有效的监督,防止“公地悲剧”,关键就在于建立韩文提到的制衡机制,把这些不能自律的、自己说了算的“第一把手”的手脚捆住。
(载《长江日报》1997年8月1日)
注:《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人民日报》1993年11月1日。
《反贪斗争在中国——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罗辑访谈录》,《楚天周末》1995年12月23日。
《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讲话的摘要》,《文汇报》1997年5月16日。
《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人民日报》1995年1月17日。
《反贪斗争在中国——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罗辑访谈录》,《楚天周末》199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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