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理:
理由与理性
在王国维的《释理》一文中,更多地“取外来的观念”来解析何为“理”的问题。王国维从中西语源上考证,认为对“理”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即“理由”和“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特有的能力,所以世人将形而上学的“真”与伦理学的“善”都错误地归入“理”的范畴。在王国维看来,“理”是心理学上的概念,与形而上学无关,宋代理学家将天理看作客观存在,当然是错误的。同时,“理”也不具备伦理学上的意义,“善亦一动机,恶亦一动机”,“为善由理性,为恶亦由理性”,理由与理性并非不会产生变化。这就从学理上将“理”与形而上学、伦理学的关系完全地抽离开来,这样的观点对于传统理学来说堪称巨大打击。
“理”的理解
“理”的广义理解就是理由,天下万物没有无理由的存在,其存在必有存在的理由,这就是物的“充足理由”。从知识的角度来说,既然有所与之前提,就必定有所与之结论;从自然界的角度来看,既然有所与之原因,就必然有所与之结果。前提与结论,原因与结果,都属于因果律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将这些归纳为“充足理由律”,他认为,如果没有必然或不得不认同的充足理由,那么一切事实都不能存在,一切判断也无法成立。
康德在“充足理由律”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形式的原则”和“物质的原则”,认为一切命题必有其论据,一切事物必有其原因。叔本华更加强调“充足理由律”的作用,认为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它是世界的普遍法则;从主观的角度来考虑,它又是认识的普遍形式。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全摆脱不了这一形式,这一形式又能被分为四类:首先是逻辑学上的形式——既有前提必有结论;其次是物理学上的形式——既有原因,必有结果;再次是数学上的形式——一切关系都来自于几何学定理,其计算不能失误;最后是实践上的形式——既有动机,必有行动。
王国维认为理学家陈北溪所说的“理有确然不易的意”和吴澄所说的“几物必有所以然之故,亦必有所当然之则。所以然者,理也。所当然者,义也”也都是在表达“理即理由”的观点。
王国维对“理”还作出了狭义的解释,认为“理”就是所谓的理性。他把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直观的知识”,另一种是“概念的知识”。直观的知识的获取来自感性和悟性,概念的知识则通过理性的作用来获取。人与动物同样有感觉,但思想则是人所独有的。人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说语言是理性第一个产物。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莱布尼茨,他们对理性都持相同的态度,认为理性是从直观的观念中制造抽象的概念,然后对概念进行分析与综合。
康德把通常所说的理性称为悟性,而将理性看成是超感觉的能力,能直接感知本体的世界及其关系。康德认为,在空间与时间中结合感觉形成直观,属于感性的范畴;结合直观而成为自然界的经验,这就属于悟性的范畴了;结合经验的判断形成形而上学的知识,这才是理性的事。
王国维虽是康德哲学思想的信徒,但在对理性的理解方面,王国维还是指出了康德的一些问题,比如对理性的理解表述不清,前后不一致。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绪论中,康德说“理性是提供先天的知识之原理的能力”,而在第一编的《先验分析论》中他则说“悟性可视为判断的能力”,可在第二编《先验辩证论》中他又说:“理性实为推理的能力,即间接判断的能力。”所以王国维赞成叔本华对康德的批评,并赞成叔本华对悟性与理性的严格区别。
叔本华在有关《充足理由律》的论文中,证明直观中已经存在了悟性,有了悟性的作用才有直观的世界,有理性的作用才有概念的世界。至于超感觉的能力,我们则无法用经验去验证了。叔本华在《世界是意志和表象》和《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等书中,多次反复地明确了这些问题。
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曾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宋代理学大师程伊说过“性即理也”。这两种说法都是把“理”看成是心的作用。王国维以此为基础,更从“理”的客观假定和主观性质等方面来解析理。
“理”是幻影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都出于流动的状态,无时无刻不在生灭、变化,生灭循环的法则是永恒不变的。这个不变的东西,就是“天理”。斯多葛派继承了这种思想,认为普遍的“理”就是“神”,“神”是具有创造作用和指导作用的“理”,对个体来说,它就是掌管一切的“命”,从以普遍决定特殊的角度来说,它又是“序”,从必然性的角度来说,它还是“运”。
德国哲学家策勒尔主要研究古希腊哲学史,在他看来,斯多葛派所说的天心、天理、天命、天运、天然、天则,其实都是一样的。古希腊的皮浪和法国哲学家马勒伯朗士也都认同理就是神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理”也有自己的看法,孟子称理是“心之所同然”,程伊川说“在物为理”“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朱熹认为天、命、性、理四者的区别在于“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
客观的“理”古往今来一直存在,并不因为人类的出现而有所改变,而人心中的“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从“理”的客观意义来分析,“理”就是神。至于主观的“理”,明代学者王阳明分析得最为深刻,他说:“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主观的“理”就是充足理由律,亦是因果律。康德认为“理”属于主观的性质,叔本华则更进一步证明了因果律的主观的性质。
关于“理”的解释,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从来都只有主观性质,而不具备客观的色彩。因此,理“不存在于直观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广漠暗昧之概念中。易言以明之,不过一幻影而已矣”。叔本华受到佛家思想影响,把世间一切都视为幻影,其悲观主义便来源于此。王国维最终对“理”下的定义就是幻影,可见王国维是深受叔本华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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