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论 《公孙龙子》
“白马非马”,可乎?
曰: 可。
曰: 何哉?
曰: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 白马非马。
曰: 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
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 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非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曰: 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 白马非马未可。
曰: 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曰: 未可。
曰: 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注释〕 命形: 称呼形体。
命,称呼、称谓。
无马: 没有马的性质。
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 全句意为不可说白马不具有马的性质,那么白马不是马吗?
有白马为有马: 有人说白马具有马的性质。 白之非马: 以白来称呼白马不是马。
致: 给予。
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 意思是求白马便是求马,那么他的所求是一样的。一说是求白马和白马不是一样的。
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 既然所求是一样的,那么白马便与其他颜色的马没有两样了。
如(ér): 然而。
相非: 相反。非,不同。 明: 明显。 故黄、黑马一也: 因此从黄马黑马一样角度说。 而可以应有马: 这可从它符合马的性质来说。应,适合、符合。 审: 确定。 固: 本来。 有马如已耳: 只不过具有马的性质(概念)而已。如已,而已。 安: 如何。 白者非马: 白色不是马。 马与白非马也: 原句为“马与白马也”,疑漏一“非”字。意为马与白色都不是马的性质(概念)。
未与: 没有结合。
合: 复合、合并。
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 句意为把没有结合的(指马或白)与相结合(白马)的一起称呼。
异有黄马: 不同于黄马的性质(概念)。
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 飞者指鸟,不应入池,棺椁相合,不可分离。此句比喻混乱。
离: 离开、抛弃。
所以为有马者: 所认为(白马)具有马的性质(概念)的原因。
独以马为有马耳: 仅仅是以马具有马的性质(概念)。
马马: 意思是如果将马认为具有马的性质(概念),白也具有马的性质(概念),那么白马便成为“马马”了。
不定所白: 即不固定在什么上面的白色。
忘之: 抛弃。
定所白: 确定在一定东西上的白色。
非白: 不是一般性质(概念)上的白色。
无去取于色: 并不取舍于颜色。
所: 衍文。
无去者非有去也: 没有取舍并不等同有取舍的。
(汤勤福)
〔鉴赏〕 《公孙龙子·白马论》提出并论证了一个著名的命题:“白马非马”。
长期以来,学界对此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白马非马”是个违反常识的错误命题,作者对它的论证是典型的诡辩。另一种观点认为,“白马非马”是个正确的命题,作者对它的论证深刻地反映出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逻辑思想。
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源于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中的语词的不同理解上。主张“白马非马”是错误命题的学者,把命题中的“白马”、“马”解释为实实在在的实体,把命题中的“非”解释为“不是”,指一种全异关系,从而把整个命题说成是“白马不是马”,认为《白马论》的作者不承认白马是马。主张“白马非马”是正确命题的学者,把命题中的“白马”、“马”解释为两个概念,把命题中的“非”解释为“不等于”,指一种相异的关系,从而把整个命题说成是“‘白马’不等于‘马’”或“‘白马’异于‘马’”,也就是说,“白马”和“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语义上讲,“白马”、“马”确实可以指某种特定的实体,也可以指关于某种特定实体的概念;“非”是对“是”的否定,即“不是”。然而,在汉语(不论是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中,“是”在表示两者关系时,仍然是个多义词,有等于、包含于、属于等不同含义。由此,“不是”也就有不等于、不包含于、不属于等含义。“不等于”说的是两者之间不全同,有差异;“不包含于”和“不属于”说的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全异的。若单从字面上看,可以把“白马非马”解释为“白马全异于马”,也可以把“白马非马”解释为“‘白马’异于‘马’”。
通读《白马论》全篇,可以看出,作者始终是围绕“‘白马’异于‘马’”进行论证的。文中说,“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就是将“非”解释为“异”的一个例证。
《白马论》的作者在论证“‘白马’异于‘马’”时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思想:
第一,作者指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就是说,“马”之名是指称形体的,“白”之名是指称颜色的。“白马者,马与白也”。就是说,“白马”之名兼指形体与颜色。又说,“马者,无去取于色”;“白马者,有去取于色”。就是说,“马”之名不涉及颜色,“白马”之名则涉及到颜色。作者由此得出“白马非马”。很显然,这是从内涵方面揭示了“马”与“白马”两个概念的不同。“白马”的内涵比“马”多,多了一个命色的属性。
第二,作者指出,“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就是说,如果有人要一匹马,你送给他黄马或黑马都可以;如果有人要一匹白马,你送给他黄马或黑马都不可以。也就是说,“马”这个概念可以指称黄马、黑马等各种颜色的马,而“白马”这个概念则不能指称除白马以外的其他各种颜色的马。作者由此得出“白马非马”。很显然,这是从外延上揭示了“马”与“白马”两个概念的不同。“白马”的外延比“马”的外延小,它不包括黄马、黑马等除白色以外的各种颜色的马。
中国古代名辩学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往往用一个典型的特例代表一般,甚至表达一个公式。如果我们把“白马非马”这个命题看作是阐述名辩学的概念理论的一个典型的特例的话,就可以由此得出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有反变关系的结论,就是说,属概念(如“马”)的内涵比种概念(如“白马”)少,而属概念的外延比种概念大。遗憾的是,公孙龙没有明确得出这个结论,他甚至于连概念的属种关系也不一定有自觉的认识,他只是强调了“白马”与“马”这样的两个概念不同。尽管如此,《白马论》对“白马非马”的论证也是对中国名辩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公孙龙是个有名的辩者,他有和别人进行论辩的“雅兴”。为作惊人之举,他有时可能故意把一个命题说得不那么明白,而又有意与人们的常识开玩笑。笼统地说“白马非马”,自然就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明白地说“白马”异于“马”,人们就不会同他辩了,他的“雅兴”也就无处可发了。
“白马非马”之说是公孙龙的重要思想。《公孙龙子·迹府》引用公孙龙自己的话说:“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然而,“白马非马”之说并不是公孙龙首先提出的。据《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战国时宋国辩士儿说就“持白马非马”说,并“服齐稷下之辩者”。但他是怎样论述这一命题的,却没有留下具体资料。《战国策·秦策》说,“刑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这说明“白马非马”之说在当时是很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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