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通鉴论·秦始皇 王夫之
两端争胜,而徒为无益之论者,辨封建者是也。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天之使人必有君也,莫之为而为之。故其始也,各推其德之长人、功之及人者而奉之,因而尤有所推以天子。人非不欲自贵,而必有奉以为尊,人之公也。安于其位者习于其道,因而有世及之理,虽愚且暴,犹贤于草野之罔据者。如是者数千年而安之矣。虽弱相噬而尽失其故,至于战国,仅存者无几,岂能役九州而听命于此数诸侯王哉?于是分国而为郡县,择人以尹之。郡县之法,已在秦先。秦之所灭者六国耳,非尽灭三代之所封也。则分之为郡,分之为县,俾才可长民者皆居民上以尽其才,而治民之纪,亦何为而非天下之公乎?
古者诸侯世国,而后大夫缘之以世官,势所必滥也。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而天之生才也无择,则士有顽而农有秀;秀不能终屈于顽,而相乘以兴,又势所必激也。封建毁而选举行,守令席诸侯之权刺史牧督司方伯之任,虽有元德显功,而无所庇其不令之子孙。势相激而理随以易,意者岂天乎!阴阳不能偏用,而仁义相资以为亨利,虽圣人岂能违哉!选举之不慎而守令残民,世德之不终而诸侯乱纪,两俱有害,而民于守令之贪残,有所藉于黜陟以苏其困。故秦、汉以降,天子孤立无辅,祚不永于商、周;而若东迁以后,交兵毒民,异政殊俗,横敛繁刑,艾削其民,迄之数百年而不息者亦革焉,则后世生民之祸亦轻矣。郡县者,非天子之利也,国祚所以不长也;而为天下计,则害不如封建之滋也多矣。呜呼!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存乎神者之不测,有如是夫!
世其位者习其道,法所便也;习其道者任其事,理所宜也。法备于三王,道著于孔子,人得而习之。贤而秀者,皆可以奖之以君子之位而长民。圣人之心,于今为烈。选举不慎,而贼民之吏代作,天地不能任咎,而况圣人!未可为郡县咎也。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存,又岂天下之大公哉!
〔注释〕能然:那样。君:此指有意识。莫之为:指客观形势。为之:所导致。长:超过。奉:尊奉、拥戴。尤:特别。推:推举。世及:世袭。罔据:罔,没有;据,凭借、凭据。故:指原来状况。役:役使。尹:治理。俾:使。长(zhǎng)民者:为民之长者,即指可以为官。纪:纲纪。缘:凭藉。恒:长久。顽:顽劣。秀:杰出。相乘以兴:乘机而兴。席:依仗、凭藉。元德:大德。显功:显著功绩。不令:不好、不善。意者:想必。相资:相互借助。亨利:通达顺利。世德:世传的功德。苏:苏息,即困顿后获得休息。祚:国祚,指享国时间。永:长。而若:然而。艾:通“刈”,割。革:改变、革除。滋:滋长蔓延。假:凭借。世:世袭。法:泛指典章制度。三王:指禹、汤、周文王。著:阐明。烈:特别明显。贼:贼害。作:出现。任咎:承担责任。
(汤勤福)
〔鉴赏〕明清之际思想家王夫之一生写下了许多光辉篇章,《秦始皇》便是其中一篇重要的代表作。此文出于《读通鉴论》,全文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着重讨论郡县之制是“势之所趋”。在王夫之看来,后世对封建、郡县的争论是“无益”之争,因为郡县制是一种“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的制度,已经深入民心而习以为然,而且它又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结果。因此,再讨论分封与郡县优劣毫无意义。
接着,王夫之分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最初是“各推其德之长、功之及人者而奉之”,这并不是当时的人们不想自贵,而是基于“人之公”这一基础之上的必由之路。之后的世袭分封制度,虽然“愚且暴”,然而比起“草野之罔据”仍更为进步,因此也沿袭了数千年之久。接着出现强弱相噬,到战国时期分封之国所存无几,自然也就不可能仅凭几个诸侯来统治广阔的九州之地。因此,只得采用郡县制度来进行统治。王夫之正确地指出,郡县制早在秦统一之前就出现了,秦所灭者并非是三代所分封之国,而仅仅是其中六国而已,只不过统一之后的秦王朝采取了选择“才可长民者”来担任治民之者的郡县制的统治方法,这种行为也不是“天下之公”的方法。实际上,王夫之指出秦行郡县制,只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而已。
第二层次中,王夫之从“天下为私”还是以“天下为公”来分析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利弊。他指出,导致世袭制败坏的原因是“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这种僵化的血统制度,造成“天之生才也无择”的结果,而实际上,士有顽劣无能者、农有秀异出众者,如此又必然导致分封制度下的世袭制的毁灭和郡县制下选举制的产生。实际上,王夫之试图从分封制的内在矛盾来分析问题,虽然没有认识到使分封制衰弱并崩溃的是社会经济发展这一关键原因,但他至少看出了分封制存在的一些弊病。自然,王夫之也发现了由于“选举之不慎”而产生“守令残民”的情况,但他认为,守令贪残可以通过“黜陟”来解决问题。相比之下,秦汉之后实行选举制,虽国祚没有商周长,但避免了周王朝东迁之后那种“交兵毒民,异政殊俗,横敛繁刑、艾削其民”的弊病,因此“后世生民之祸亦轻”。他答出的结论是:郡县制并不利于帝王,国祚亦不长,但从天下着眼,它的害处不如分封制那样多。因而,秦王朝以天下为私而罢黜分封制、设置郡县,而天则假借了它的私心而行使了“大公”。
王夫之对三代盛世是赞美的,因此他在第三层次中指出“法备于三王,道著于孔子”。在他看来,只要掌握了“法”和“道”,自然便可以“奖之以君子之位而长民”,这便是“圣人之心”。不过,在郡县制度下必然又会出现“选举不慎”,“贼民之吏代作”的情况,他以为,天地都不能承担其咎,自然也不能归罪于圣人或郡县制度本身!王夫之认为,国祚不长,是从一家一姓而言的,并非“公义”,秦王朝之所以获罪于万世,正是“私己而已”。由此,他答出结论:“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存”也不是“天下之大公”。
《秦始皇》中提出“天下大公”的命题是有一定价值的,这在当时帝王以天下为私的封建制度下,无疑是一种极其大胆的向封建政体的挑战,对当时那种僵化、死气沉沉的社会来说确实具有一种启蒙作用。当然,这种观点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所谓的“天下大公”的理想,因此,这种理想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没有任何实现可能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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