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为政既成
【原文】
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1]。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谪之[2],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一再则宥[3],三则不赦。”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五属大夫于是退而修属,属退而修县,县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也。政既成矣[4],以守则固,以征则强。
【注释】
[1]五属大夫,参见上篇,齐国将边鄙分为五个部分后相应设立的五个地方首长。
[2]谪(zhé):谴责。古代又指贬官。
[3]宥(yòu):饶恕,原谅。
[4]政:此指鄙野之政,与上篇都城之政不同。
【译文】
正月初一朝见的时候,五属大夫奉命汇报政事。桓公挑他们中政绩差的人加以谴责,说:“划定的土地和分配的百姓都是相同的,为什么只有你的功绩差?教育不善,政事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一次两次可以原谅,第三次就不能宽赦了。”桓公又亲自过问他们的治理情况,说:“在你所管辖的属里,发现平日施行道义勤奋好学、孝敬父母、聪明仁惠、在当地有一定好名声的人,就应向上级报告。如果有这样的人却不报告,就叫埋没贤明,要判处五刑之罪。”主管这方面事务的官员报告完毕后便退下。桓公又对他们说:“在你所管辖的属里,发现勇敢强健、孔武有力的人,就应向上级报告。如果有这样的人却不报告,就叫埋没贤能,要判处五刑之罪。”主管这方面事务的官员报告完毕后也退下了。桓公最后又说:“在你所管辖的属里,发现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骄横暴戾、不服从君长命令的人,就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如果有这样的人却不报告,就叫包庇恶人,要判处五刑之罪。”主管这方面事务的官员报告完毕后也退下了。五属大夫于是回到各自的辖地整治属中政事,由属退下来就整治县,由县退下来就整治乡,由乡退下来就整治卒,由卒退下来就整治邑,由邑退下来就整治家。所以百姓中凡有好的,就可以得到推举;百姓中但凡不友善的恶人,就都要受到诛罚。政令确定以后,用它来守卫国家则固若金汤,用它去征伐则强大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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