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契券取直
田宅契券取直
【原文】
《隋书·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1],率[2]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劝。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也。”今之牙契投税,正出于此。田宅所系者大,奉行唯谨,至于奴婢马牛,虽着于令甲,民不复问。然官的取过多,并郡邑导行之费[3],盖百分用其十五六,又皆买者独输,故为数多者率隐减价直,赊立岁月,坐是招激讦诉。顷尝因奏对,上章乞蠲其半[4],使民不作伪以息争,则自言者必多,亦以与为取之义。既下有司,而户部引条制沮其说。
【注释】
[1]文券:文契,契约。[2]率:大概,大略。[3]导行之费:过路费用。[4]乞蠲其半:请求免除一半的费用。蠲(juān),除去、驱出、祛除、免除、去掉。
【译文】
《隋书·食货志》上说:“自东晋迁都江南以后,凡是进行买卖奴婢、牛马和田宅的交易的,如果有契约文书,每次交易达到一万钱的都要拿出四百钱上交官吏,卖方交三百,买方交一百。交易没有契约文书的,也收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四,称作散估。经过南朝的宋、齐、梁、陈几个朝代,都把这样征税的方式当成了习惯。因为很多百姓为了获利都争着去做商贩,放弃了种田,所以才对买方和卖方都进行征税,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惩罚他们并告诫要适可而止。虽然是用这样的话当做借口,其实是为了侵削商贾从中捞取利益罢了”。现在实行的牙税、契税,就来源于此。田地和房屋的交易,利害关系很大,按法令行事很谨慎;对于奴婢马牛的交易,虽然明确地写在法令里面,但百姓并不认真执行。然而由于官府从买卖双方征税过多,而地方郡邑还要收取过路费,大概用掉百分之十五六,这些费用又是买方独自支付,所以很多商人会隐瞒实际金额,降低货物的价值,甚至延期不交税金,导致纠纷的发生。近来我常常因为此事上奏,希望税金能够减免一半,使百姓们不再作伪来平息纠纷,那么,主动交税的人就会变得更多了,这就是“以与为取”的道理。朝廷把这奏章批下给有关衙门研究,而户部则取用史上条例和制度,否定了这种主张。
【评析】
作者看到了税负过重的弊端,认为减轻税负,偷税的人就会减少,收税的总额就会增加。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减少税收,会刺激民间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可以征收税款的财产也会随之增加。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遇到经济停滞的情况,国家就会主动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减税,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这一点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是常识。而作者所处的年代税收以农业税为主,契税这样的商业税并不太受到重视,更何况官府收税无非是搜刮民财。户部衙门否定作者建议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上一篇:《容斋随笔·王荆公上书并诗》译文与赏析
下一篇:《容斋随笔·田横吕布》译文与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