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放债负
赦放债负
【原文】
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1]。”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并本尽失之者,人不以为便[2]。何澹为谏大夫,尝论其事,遂令只偿本钱,小人无义[3],几至喧噪。绍熙五年七月覃赦,乃只为蠲[4]三年以前者。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一倍者并放。”此最为得[5]。又云:“天福五年终以前,残税并放。”而今时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断[6],则民已输纳,无及于惠矣。唯民间房赁欠负,则从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注释】
[1]除放:免除。[2]人不以为便:人们认为这个条令不合理。[3]小人无义:一些小人贪利忘义。[4]蠲:赦免。[5]得:适当,得益。[6]断:限期。
【译文】
宋孝宗淳熙十六年二月发布《登极赦》说:“凡是民间所欠国债,不因年代远近、数量多少,一切加以免除。”于是有刚借出去的钱还不到十天,没得到一点利息,而连本都失去了,许多人认为这个条令不合理。当时,何澹任谏议大夫,曾经议论过这件事,于是又下令只偿还本钱,一些小人贪利无义,几乎达到喧闹的地步。宋光宗绍熙五年七月,皇上再次对百姓进行赦免,但只是赦免三年以前所欠的债。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令说:“私人欠债以及已经收取利息一倍的都加以免除。”此赦令颇为得体。又说:“天福五年十二月以前,过去残留的赋税一并免除。”而今天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限,而百姓已经交纳给官府,百姓没有得到实惠。仅民间租赁房子所欠债,则从一年以前都加以赦免。今天和小小的五代相比,反而有所不如。
【评析】
许多领导在作重大决策之前,不爱搞诘难推理,不爱搞调查研究,专一偏爱拍脑袋来定夺,名曰爱民,实则害民。这种自娱自乐的工作方法,自古及今都没有绝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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