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著,商务印书馆,14印张,2010年12月第1版,39元)
6章: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瞿同祖(1910—2008)。这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妾制在中国有悠长的历史,有史以来就有,但同时自始至终是一妻一夫制。
居住方面,屋舍的大小、间数式样和服饰,各有定制,不能随意乱用。宫殿、府邸、公馆、策宅、家。
从孝道的立场来讲,人人皆当慎终追远,生则敬养,死则敬享,原当奖励,不加禁制。“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
契丹人、女真人、蒙古人和满洲人侵入中国,统治中国时,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异常显著,特别是元、清二代因为统治的时间较长,统治的区域又广及全国。征服者的种族高高在上,自不待言,即被征服者也以降顺的先后定其等次,先进的亡国奴对于后进者俨然居于老前辈的地位。金人分人民为种人(金人)、汉人(先取辽时所得户籍)、南人(继取山东、河南地人民)三个阶层。元代蒙古人、色目人(成吉思汗以来平定西域所得)、汉人(灭金时所得人民)、南人(灭宋时所得人民)四个顺序的阶级层次井然,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都依其顺序而定其高下。清朝满洲人的地位永在汉人之上。
中国自来都相信巫蛊咒诅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许多人因仇恨而利用此种妖术,更有许多人因疾病死亡而疑心为巫蛊所害。
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和贱民的不同身份。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份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贵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权,而贱民在法律上则受歧视的阶层、处于最低下的地位。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也不能应试做官。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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