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
罗隆基
第一条 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团体。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国家的目的,谋全民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国家的威权是全民付与他的,其量以国家在功用及目的上达到的程度为准。“国家不是,并且他的性质亦绝对不能为个人或家庭的私产。他是全民供给的团体。应是全民的产业。虽然他已经被人用武力及阴谋篡夺而成为嗣袭的东西,篡夺并不能变换一切物件的所有权。”这是Thomas Paine①在他的《常识和人权》里一段话,附录在此。第二条 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的许可,不得行使国家的主权。“主权的根基在全国。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执行任何非从全国授与之威权。”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那些受有威权上委托的人,若能尽职,一定受人尊崇;不尽职,受人厌弃。对于那些没有委托,但篡夺威权的人,理性的世界根本不拿他们当件东西。”Thomas Paine。第三条 法律是根据人权产生的。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全民的威权,同时全民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任何人都有直接或间接参加制定法律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第四条 政府是全民所组织以行使国家的主权的机关,应对全民负责任,不应对任何个人或任何一部份国民的团体负责任。政府的目的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第五条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因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国家政治上一切权利,应有平等享受的机会。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限制。不得有社会阶级及男女的限制。“一切国民,因为在法律上平等,对国家一切的爵位及职差,应根据他们的才能有平等当选的机会。除道德才技外,不得有他种界限。”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美国文官考试法第一章第二条亦限制拿宗教信仰及政治信仰做考试的试题。第六条 国家一切官吏是全民的雇用人员,他们应向全国,不应向任何私人或任何私人的团体负责。国家官吏的雇用应采国民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法及采公开的竞争的考试方法。凡向全民负责的国家官吏,不经法定手续,任何个人及任何团体不得任意将其免职,更换,或惩罚。第七条 充当国家官吏,是国民的义务,同时是国民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家庭包办政府多数高级官位者,即为侵犯人权。瑞士现行宪法取缔同一家庭之人或连襟同时当选为中央委员,美国现行文官制取缔一家庭中有二人以上同时为同一阶级之官吏。……第十八条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全民应受同样法律的统治。同时,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国之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凡有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处超法律的地位,即为侵犯人权。第十九条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条件比较重要者有三:(一)行政长官绝对无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二)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三)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项官吏。违此三者,即侵犯司法独立,即侵犯人权的保障。……第三十四条 在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要求上,国民应有相当教育。国家对国民有供给教育机会的责任。为达到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目的,一切教育机关不应供任何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的宣传机关。第三十五条 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后,进一步的目的在贡献私人的至善②于社会,以求全社会的至善。为达到这种目的,国民应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以上三十五条,是我个人认为在中国现状之上所缺乏的做人的必要的条件,也就是我个人认为目前所必争的人权。当然这些条件不能概括一切。假使仿照英国大宪章的办法,那么在目前中国恐怕列举三千条也不算多。我现在暂时提出了三十五条。做国内拥护人权的人的参考。选自1932年新月书店版《政治论文》
〔注释〕 ①Thomas Paine:即托马斯·潘恩(1737—1809)。英裔美国著名思想家、政治活动家。生于英国诺福克郡,1774年作为契约奴到美国。1776年出版影响深远的小册子《常识》,提出了美国独立革命的问题,强调革命以后建立共和政体的必要性。《常识》总销量达到50万册以上。因出身低微,受到美国上层社会的排挤,于1788年回到英国,写出了轰动英吉利海峡两岸的《人权论》。由是遭到英国政府的追捕,被迫旅居法国,受到英雄般的欢迎。1802年返回美国,1809年在纽约去世。 ②至善:出自《礼记·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自《大学》在宋代成为“四书”之一后,许多思想家都对“大学之道”作了阐发,而“至善”是指达到和处于理想的道德境界,成为对后世极有影响的儒家思想之一。〔鉴赏〕 罗隆基35条“必争的人权”条款,涉及人权与国家、法律、财政、军事、教育与政府的组成、官吏的权限等内容,大多是切中时弊的,是有积极意义的。如“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民应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等。在罗隆基看来,“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这是他对人权与国家关系的基本立场。以功用原则来诠释人权,是罗隆基在人权学术领域上的创造性的贡献。他认为,人权作为做人必要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持生命;二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是达到人群中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国家的威望是全民赋予它的,因而国家的功用就在于保障全民在做人上的那些必要条件,即保障人权。如果没有了这个保障,国家也就失去了它的功用。罗隆基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权就已经存在。国家能切实保障国民人权,国家的威望才能确立。国家官吏的任用应由选举产生。为防止“家天下”情况的出现,“任何个人或家庭包办政府多数高级官位者,即为侵犯人权”。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说过“朕即国家”的话,宋太祖赵匡胤也有相似的话:“天下一家,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专制观念浓重的帝王,无不认为自己是权力的化身,国家的象征,天下一切财物与臣民都是自家的私产。罗隆基虽然在文字上没有涉及国民党独裁的社会现实,但字里行间却表达出对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强烈不满。在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他认为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谋取最大多数的最大的幸福即人权保障,这是正确的,但说人权产生法律有点本末倒置了。法律不是源于人权的,它是人们不断重复的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中形成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的固定化形式。罗隆基强调“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为了在神州大地上实现法治。任何个人与团体,若要超越法律的地位,就是侵犯人权。罗隆基把人权同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至善相关联:“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后,进一步的目的在贡献私人的至善于社会,以求全社会的至善。”罗隆基以为,国民个性的发展,是以国家对国民提供必要的教育为前提的,当国民个性有了发展以后,就应当把自身好的品性贡献出来,以达到整个社会的至善。“至善”是儒家经常使用的术语,意为人所达到的理想境界。“止于至善”虽出自《礼记》中的《大学》,但自汉到唐,理论上论述的并不多。宋儒最喜欢在这上面作发挥,典型的是朱熹。他在《大学章句》中把它纳入了“存天理灭人欲”的框架之中,“盖必其有以尽夫天理之极,而无一毫人欲之私”,故曰至善。这是典型的禁欲主义,是压抑人的个性的。罗隆基把“至善”同个性发展相联系,具有鲜明的西方文化的色彩。综观近现代中国倡导人权的发展历史,像罗隆基这样,具体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人权保障的条款,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在罗隆基之前,对人权的提倡多停留在思想文化的宣传上。35条人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倡导人权的发展历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即由纯粹的思想文化层面向社会政治实践层面过渡。人权理念进入中国,首见于何启、胡礼垣《新政直诠》一书中。维新派在政变失败后,在海外大力宣传人权,康有为于1902年在印度完成的《大同书》、梁启超在1902—1906年所著的《新民说》,均对人权理念有很多的阐述。比起康梁,陈独秀在新文化运动中更响亮喊出“人权”口号,“国民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为重”(《敬告青年》)。李大钊、胡适当时提倡人权也是不遗余力的。这两个阶段,人权的倡导主要体现在以个人解放、个人自由的诉求上,以对抗儒家纲常伦理与专制复辟势力。至1929年,由胡适、罗隆基等人掀起的人权讨论,则蔚为“人权运动”。他们要求国民党当局制定宪法、确立法治、保障人权。到发表文章的《新月》杂志和著作《人权论集》被查禁、罗隆基遭逮捕,人权已不只是理论上的发挥,而是与政府发生实际冲突的社会运动。尽管时间不长,但却是人权理念由理论宣传走向社会实践的标志。罗隆基所列的35条人权条文,从形式到内容,有比较多地模仿、抄袭欧美国家人权宣言与宪法条文的痕迹。如第十九条,“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侵犯司法独立,即侵犯人权的保障”,就是把三权分立的学说硬套到中国。罗隆基是现代中国对欧美式民主政治有着深切理解,并希望把它全盘搬到中国的少数思想家之一,生搬硬套欧美的人权学说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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