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先生及其他
潘光旦译蔼理斯(Havelock Ellis)《性心理学》,堪称名著名译。潘氏于卷首题诗四首,其二云:
人生衣食住行私,墨翟而还孰费辞?
礼失野求吾有意,风流霭氏是良师。
这“衣食住行私”的“私”,指男女之私,也就是“性”。
性对人生本来和衣食住行同样重要,古人并不讳言。《汉书·艺文志》著录“房中八家”,比“医经七家”还多一家,出土竹帛书中也常见有这方面的内容。但在罢黜百家独崇儒术以后,正经的“经史子集”便绝少涉及性事,不肯为此“费辞”了。潘氏的诗,实在是有感而发。
潘氏译书的功力,充分表现在所作的五百七十多条译注上。他在序文中说:十分之七的注都是用“中国的文献与习惯中所流传的关于性的见解与事例,与原文相互发明,或彼此印证”。他自称“一向喜欢看稗官野史”,所以引用的“关于性的见解与事例”,绝大部分均取材于此。
我并不是学者,不敢妄谈学问,但不免也有普通人常有的好奇心,总想知道一点人们过去生活的情形,性生活自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史子集”既然不能为我提供有关的知识,便只有求之于古人的笔记杂录也就是潘氏所谓的稗官野史了。当然,读古人笔记,有如披沙拣金,涉猎多而收获少,还得注意纠正迷信和偏见的歪曲,但总多少看得出一点前人生活的痕迹。尤其是“关于性的事例”的叙述,从中还能发现叙述者也就是当时的文人的见识和心态,这使我觉得更有意思。
潘氏引用的材料,多数我是都见过的,但还可以作些补充。有些潘氏未予采用的材料,亦“可与原文相互发明,或彼此印证”,这里便来介绍一点。
角先生和肉苁蓉
《性心理学》第三章谈到女子手淫时利用的工具,也就是人造的阳具,潘氏在这里加了一条注(71),却格外简短,只有寥寥九个字:“中国也有,叫做‘角先生’。”其实清道光十八年(一八三八年)刊行的《林兰香小说》中即有如下记载:
京师有朱姓者,丰其躯干,美其须髯,设肆于东安门之外而货春药焉。其“角先生”之制尤为工妙。闻买之者或老媪或幼尼,以钱之多寡分物之大小,以盒贮钱,置案头而去。俟主人措办毕,即自来取,不必更交一言也。
东安门外大街为京师(北京)主要街道,“案头”就是“柜上”。这则记事,说明在一百六十多年前,“角先生”便已经在市肆公开供应,如今遍地开花的性用品商店,可以说是其来有自的了。而“买之者或老媪或幼尼”,以及“不必更交一言”的交易方式,都有性统计学和性商业史的意义。《野获编》卷六所述“入小唱谷道不能出遂胀死”的“假具”,《阅微草堂笔记》所述被误作下酒物切条装盘“举座不知何物”的“藤津伪器”,尽管出现在前,文献价值却还比不上这一则。
第三章注(73)“首饰盒子”一条,云女子有以骨簪一类首饰自慰的,这仍然属于使用人造的工具。此外还有利用自然物的,潘氏却并没有提到。而明人谢在杭《五杂组·物部三》却有这样一则:
肉苁蓉产西方边塞土堑中及大木上,群马交合,精滴入地而生。皮如松鳞,其形柔润如肉。塞上无夫之妇时就地淫之。此物一得阴气,弥加壮盛。采之入药,能强阳道,补阴益精。或作粥啖之,云令人有子。
无论是鲜活的还是制成了药材的肉苁蓉,我都没有见识过。但《汉语大词典》卷八中有一张图,圆柱形茎顶端密集的花序呈半卵圆状,若真“柔润如肉”,也许可以代充龟头;而茎之“皮如松鳞”,则简直有如虎鞭上的倒刺,那就够“就地淫之”的“无夫之妇”消受的了。
至于说肉苁蓉系“群马交合,精滴入地而生”,可能系据《本草纲目》而言。但《纲目》讲的原是活动话。(陶)弘景曰:“(肉苁蓉)代郡雁门属并州多马处有之,言是野马精落地所生。”大明注云:“(肉苁蓉)生勃落树下并土堑上,此皆非马交之处,陶说误耳。”颂注云:“旧说是野马遗沥而生,今西人云大木间及土堑垣中多生之,乃知自有种类耳;或疑其初生于马沥,后乃滋殖,如茜根生于人血之类是也。”茜根色红,便说生于人血;苁蓉能壮阳,便说生于马精,其实都是想象之词。
《本草》将肉苁蓉列为草部,《大词典》也说它是草本植物。“塞上无夫之妇时就地淫之”,“时”者,时常也。草本植物又如何经得起时常折腾,恐怕一两次便会玩完,“一得阴气,弥加壮盛”,大概也不会是事实。
周作人说过:“写自然事物的小文向来不多,其佳者更难得。英国怀德(Gilbert White)之《自然史》可谓至矣,举世无匹。在中国昔日尝有段柯古的《酉阳杂俎》,此次则此《五杂组》,此二者与怀德书不能比较,但在无鸟之乡此亦蝙蝠耳。”这段话也可以代表我的意见。大抵中国文人缺乏科学的精神,信古书信传说胜过了信观察信实验。但无论如何,像谢在杭这样能够将无夫之妇就地应急的事情记述下来,比起做八股写颂圣诗文,对学术研究总还是更为有用的。
布商何某与贾人之妻
《性心理学》第四章说:兽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的当事者多是乡僻地方低能的人,可称为bestiality,一类的当事者则在精神上有病态,可称为zooerastia.蔼氏原书曾举出前者的例子:“一个德国的农民在法官前面替自己解释着说:‘我的老婆好久不在家了,没有办法,我就找我的母猪去了。’”在谈到“利用得最多的是母猪”时,潘氏加了一条注(46),引《槐西杂志》卷二云:
乌鲁木齐多狎邪,冶荡者为所欲为,官弗禁,亦勿能禁。有宁夏布商何某,年少美风姿,赀累千金,亦不吝,而不喜为北里游。惟畜牝豕十馀,饲极肥,濯极洁,日闭户而沓淫之。豕亦相摩相倚,如昵其雄。仆隶恒窃窥之,何弗觉也。忽其友乘醉戏诘,乃愧而投井死。迪化厅同知木金泰曰:“非我亲鞫是狱,虽司马温公以告我,我弗信也。”
从前看《槐西杂志》时,只将此则视为“人与物交”之一例,像褚人获那样对“宇宙之大何所不有”略感惊诧而已。后来恭逢“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跟两位右派朋友漫步长沙街头,有次看到好几张“集中打击破坏春耕生产的犯罪分子”的布告,四五个人的罪名都是“兽性大发,强奸母牛”,还有“摧残耕牛身体健康”等字样。转入僻静小巷后,三人禁不住“偶语”起来。我说:“兽性再大发,强奸母牛只怕也有点为难吧。”一位朋友说:“要说摧残身体健康,也只能是摧残人的身体健康呀!”另一位朋友则皱起了眉头:“一整张一整张宣传这类事情,让外国人看了,岂不丢中国人的脸。”虽然当了右派,爱国之心似乎仍然不减。
“强奸”母牛的几位,和霭理斯说的那个德国农民一样,显然都是bestiality者,他们找母猪母牛,都是“不得已而思其次的权宜办法”。乌鲁木齐的布商何某却与他们不同,他年轻漂亮,有钱又舍得花,绝不会找不到女人,至少去“北里”(红灯区)入“狭邪”(妓院)是会大受欢迎的,却偏要养上十几头母猪等它们发了情来“相摩相倚”,正如潘氏在译注中分析的,“则其人在性心理上恐不无变态”,应该是一个zooerastia者了。
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也是《性心理学》研究的问题。布商何某的投井死是由于“愧”而非由于“畏”,由于受不了社会的鄙视和嘲笑,而非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此事之所以惊动迪化厅同知,是因为出了人命,知情的仆隶和友人不能不到官说明,才能结案;不然本人已死,还追究什么呢?但兽交如果触犯了伦常,则在古代中国也会有严重的后果。《聊斋志异》乃常见之书,其卷一“犬奸”一则中的人和犬,便都被处了“寸磔”的极刑,潘氏却没有用来作注。其文云:
青州贾客某客于外,恒经岁不归。家蓄一白犬,妻引与交,习如常。一日夫归,与妻共卧,犬突入,登榻啮贾人,竟死。后里舍稍闻之,共为不平,鸣于官。官械妇,妇不肯伏,收之,命缚犬来,始取妇出。犬忽见妇,直前碎衣作交状,妇始无词。后人犬俱寸磔以死。
对兽交的态度,因为民族和宗教的关系,常常有很大的不同。书中说,在色里希人(salish)中,“犯此之人并不因此受人鄙薄,并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种过错的行为”;而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就一并被判处荼毗(烧死)了”。
古代欧洲对兽交施严刑重罚,盖宗教认为此乃亵渎神明的罪孽,故犯者均不可饶恕。古代中国最重视的则是纲常名教,贾人之妻所以被寸磔,非因其与犬奸,而因其“奸杀亲夫”,不过杀亲夫的是一条犬罢了;如果没有“杀亲夫”,她是无论如何不会死的。注(47)引《潇湘录》说的杜修己妻,与所养白犬“奸淫无度”,亦仅仅“被出归母家,而犬仍往来不绝”,便足以证明。布商何某如果脸皮厚一些,更不至于死。卖布的又不是养猪专业户,“畜牝豕十馀,饲极肥,濯极洁”,已经是半公开了,要荼毗的话,岂不早就被抓到宗教裁判所去了么?
(二零零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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