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倒提
鲁迅写过一篇《倒提》,说洋人在租界优待动物,不许倒提鸡鸭,“有几位华人便大鸣不平”,这些“自叹不如租界的鸡鸭者”是“没出息的”;又说“我们的古人”想到过“人民的倒悬之苦”,却“还没有察出鸡鸭的倒提之灾”。廖沫沙对“没出息”之说不以为然,作《论“花边文学”》一文,力诋“花边文学家的嘴和笔”;但对于引起争议的由头,即“不许倒提鸡鸭”的行令者,是否只有租界的洋人,就没有“我们的古人”呢?却未置一词。
鲁迅视廖沫沙的文章为“暗箭”,特地将“挂在暗箭上射给我”的“花边文学”四个字,作为自己文集的书名,以志不忘,又在文集的序言里对廖进行了反击。这场笔墨官司本来就没有多少意思,后来它上升为“意识形态领域里两条路线斗争”的大案,就更加使我觉得小题大做了。语云“不贤识小”,这里便来识一点小,“我们的古人”其实是干涉过倒提鸡鸭这件事情的。清朝同治年间,海宁人陈其元著《庸闲斋笔记》,卷四末一则云:
先大夫署福建光泽县时,邻县某因禁私宰,梏杀牛者,而以牛肉环置架上,暑腐臭烂,熏蒸致死,渠因生肖属牛,故爱牛同于骨肉……。宋徽宗时宰相范致虚上言,“十二宫神,狗居戌位,为陛下本命,今京师有以屠狗为业者,宜行禁止”,因谕指挥禁天下杀狗,赏钱至二万。元延佑间,都城有禁,不许倒提鸡,犯者有罪,因仁宗乙酉生,本命也。明正德朝下诏,禁天下食猪,盖武宗以“猪”与“朱”同音,为犯国姓也。古今事无独有偶者乃如此。
“元延佑间”(公元一三一四年至一三二零年)在鲁迅作文前七百二十馀年,都城(今北京)便曾经禁止过“倒提鸡”,犯者有罪。延佑皇帝(元仁宗)生于至元乙酉,酉属鸡,于是禁止倒提鸡(没有提到鸭,恐怕与北方少鸭也有关系),这和某县令属牛禁杀牛,宋徽宗属狗禁屠狗,明武宗姓朱禁杀猪一样,都是迷信,也是统治者以意为法的表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不许倒提鸡,犯者有罪”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时也肯定下过诏令的。
鲁迅说:“鸡鸭这东西,无论如何,总不过送进厨房,做成大菜而已,即顺提也何补于归根结蒂的命运;然而它不能言语,无法抵抗,又何必加以无益的虐待呢?”租界上的洋人和大元朝的皇帝,大约也是这样看的吧。愚如我者却不禁要想:若是再搞运动又要将我吊起来,自然是宁愿头朝上顺吊,怕脚朝上倒吊;“鸡鸭这东西”的感受则殊难揣测,顺提是提脖子,倒提则提腿脚,究竟哪样更难受,哪样算“无益的虐待”,除非轮回入畜生道去亲历一番,还真无法回答。
一九五七年后的二十多年中,我一直从事体力劳动,也曾在长沙市毛家桥“鸡鸭仓库”干过活,“经手”过的鸡鸭成千上万,所以知道“鸭提颈根(脖子)鸡提脚”乃是常规,这里根本不存在是虐待还是善待的问题。这样做,乃出于人们的经验,是从操作便利出发的,并未站在鸡鸭的立场上考虑,但无论是提颈根(顺提)还是提脚(倒提),都不曾发生过将鸡鸭弄伤弄死的情况。
如果我是一只鸡,当然希望在丛林中自由地饮啄。如果我是一只鸭,当然希望在池沼中自由地游弋。既不幸成了家禽,食人之粟,即不能不成为人之盘中餐,当然还会希望能遇到《儒林外史》中的范进,抱着我一步一踱,这比“倒提”的确要舒服一些,虽然他踱着也是将我“送进厨房,做成大菜”——但范进又岂是人人愿做、人人能做的呢?
现在的刑法和治安罚则中,都不见有惩办倒提鸡鸭的条文,可见元朝的禁令和租界的法规,并未能行之久远,这也是“理之固然,势所必至”的。善哉清雍正帝之言曰:“法令者,必其能禁而后禁之;明知法不能胜而禁之,则法必不行。”这是雍正三年八月上谕里的话,见《听雨丛谈》卷八。当时诸臣欲将臣民穿戴逾制(超等)者一概禁止,雍正却不准行。穿戴逾制与倒提鸡鸭毫不相干,雍正的话却好像是讲给“不许倒提鸡鸭”者听的。
在夺权不择手段、杀人翻脸无情的暴君中,雍正是最令人憎恶的一个。但他知道禁令并非万能,“必其能禁而后禁之”,这就比“明知法不能胜”偏要执法的愚蠢的统治者聪明得多。大元皇帝和租界洋官不更多地关心民生疾苦,却来禁止本不必禁事实上也禁不了的“倒提鸡鸭”,不管其动机是想当慈善家还是爱自己的“本命”,总是庸人自扰。文人要表示爱国爱民,或宣传“文艺政策”,或者想抑人扬己,其实也可以选择另外的题目呀。
(二零零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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