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研究·作品的社会效益
指文艺作品以对欣赏者发生感应作用的方式所取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效果和实践性反响。
文艺作品一经文艺家创造出来,进入社会欣赏领域,便成为了具有客观意义的艺术审美对象,进而必然发挥其使人在审美愉悦中潜移默化地得到改塑这一特有功能,最终收到无形却又明显的社会效益。一般说来,这种效益主要体现为“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因为“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凡是优秀的文艺作品,无不以其有助于人类历史进步的思想蕴含和震撼心弦、怡人性情的美感力量以及纯熟完美的表现技巧而永踞艺术的殿堂,长久地对欣赏公众发挥全面的美育作用。这正如恩格斯说的,作品既能给人以“快乐、振奋和慰藉”。又能“培养他的道德感,使他认清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 自己的自由,激起他的勇气,唤起他对祖国的爱”。文艺作品的社会效益,主要应体现为上述感应作用。
要使作品收到这种积极的社会效益,首先是文艺家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时刻面对人民和时代,与之保持紧密的联系,努力使作品成为美的、健康的、有益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精神食粮。尤其在我国的今天,那就是应努力使作品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周恩来同志曾说: “文艺作品感人深,力量大,使人经久不忘, 影响深远,我们要对后代负责,就必须注意。”因为在中外文艺史上,总有一些文艺家从狭隘的拜金主义或利己主义出发,诲淫诲盗,传播种种腐朽没落思想,混淆政治、思想、道德上的是非,表现出低下不良的审美情趣。这类作品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只能是消极的、有害的。
我们必须认清作品所可能带来的不同的社会效益,抵制文艺创作上的不良倾向,不断促进作品质量的提高,更好地发挥其他意识形态所不可企及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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