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审美分类创造·艺术
为满足社会审美需要,通过对形象塑造的方式和情感的中介,再现社会生活或表现艺术家思想感情的审美结构形态。它是审美意识集中化和物质形态化的表现,是人类通过与现实的审美关系,全面掌握世界的特殊形式。
艺术问题在美学和文艺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所以,历史上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对艺术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作过种种不同的探讨和界定。从古希腊开始,“模仿说”一直占主导地位。德谟克利特、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的起源和本质是对现实对象的模仿。柏拉图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艺术是对模仿的模仿。十八世纪德国美学家席勒认为模仿不是产生艺术的真正动因,真正的动因是“游戏”,只有游戏才是人的创造力的“自由表现”。在此之前,康德曾在《判断力的批判》中作过类似的表述。十九世纪后期欧洲一些学者提出“心灵表现说”,主要以意大利美学家克罗齐为代表,认为“艺术即直觉,直觉即表现。”还有弗洛伊德“性欲升华说”,认为现实生活中性欲受到压抑,通过“力比多”的转移,于是产生了艺术。俄国的列夫·托尔斯泰认为艺术的本质是情感的表现;别林斯基认为艺术是对生活的反映,这种反映以形象的方式来进行。上述各种观点都不能科学地回答艺术起源和本质特征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在人类发展史上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它不仅创造了世界,而且也再造了人自身,所以,同时它也创造了美和艺术。
在当代中国,对艺术本质特性的研究,仍存在尖锐的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文艺是上层建筑”;相反的意见认为文艺是意识形态;于是便产生一种折衷意见: “文学艺术是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人们认识到这种从文艺社会属性来规定艺术本质,不能说明何以为艺术的自身属性,便认为艺术是“形象反映生活的一种形式”;还有人认为: “艺术的本质是情感;艺术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感染力。”但艺术具有情感的内容,早就为人们所发现。 “情者,文之经也”, “诗缘情而绮靡”。而且情感也并非为艺术所特有。造成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艺术本身构造的客观复杂性。对这种复杂对象进行本质的研究,如以单一线性的方法进行说明就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这样应把艺术的本质视为一个系统结构,在这一系统结构中,本质的属性是分层次的,既有低级的、也有高级的;有表层的,也有深层的;有显形的,也有隐形的。这样才能对艺术本质加以全方位的把握。
在艺术的系统结构中,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属于艺术的社会属性,它与认识、形象、情感等一起构成艺术的显型结构。它们的特点在于通过感觉直接感知的,与艺术家和欣赏者的由生活经验的积淀所建构的心理结构功能相对应。艺术本质确如有人所说:如同三棱镜。这看到了艺术本质的多维性,但没有看到这三棱镜仍是艺术本质的显型结构,而且是静态分析的产物,并未通过动态的分析深入到艺术本质的隐型结构。在艺术的系统结构中,从它自身来看,艺术创作——艺术品——艺术接受,构成它的子系统。作为艺术家创作的终点是形成艺术品,同时,艺术接受又以艺术品为起点,所以艺术品是联结艺术创造和艺术接受的中介,在艺术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美国当代美学家迪基指出: “艺术世界的一切系统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它们都是艺术品得以表现的框架。”这说明对艺术系统的研究,首先应从艺术品开始。传统的对艺术品的分析把一件艺术品分为内容和形式两大部分。这样便把一件活生生的艺术品,当作机器零件一样,可以一件件地拆下来,又装上去,这实在是对艺术品的肢解。美国当代批评家韦勒克认为对艺术应该进行结构的研究。在结构的概念中,包括了原先的内容和形式中依审美的目的组织起来的部分,这样,艺术品就被看作一个为某种特别审美目的服务的完整的符号结构。就象人在生命的过程中,不断变化,但仍保留其本质的人的生命一样。如《伊利亚特》,它作为一件艺术品直到今天仍有强大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在着一种“结构”的本质,这种结构的本质经历许多世纪,仍旧不变。我们面对各种不同的艺术品,不带任何概念,首先直觉到的是文字、线条、色彩、形状、音响等因素,这在艺术品的结构中,称之为符号层次。在艺术符号中,有透意性(质料)符号,有非透意性(文字、音响)符号。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在艺术起源过程中,透意性符号先于非透意性符号。并非所有的符号都构成艺术品,必须是高一级的符号组合,即个别的具体符号构成一个固定的、传达审美信息的符号结构,正是这不变的符号结构使艺术品保持着不变的同一性。第二是意象层次。由个别符号进入到符号结构,便形成了审美意象。这审美意象具有不可还原的性质,即再不能回到个别符号阶段。因而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同时它又具有由第一层次向第三层次过渡的性质。最后一个层次,也是艺术品最高的层次,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这是艺术品结构与审美者的心理结构对应的最佳结构的实现。在这实现的过程中,以审美意蕴为最终结果。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人对客观外界的认识,不是被动的反映,也不存在于先验之中,而是一个发生的过程,是通过反映抽象和一般在自身调节意义上的平衡作用而构成的,因而它是一个不断建构过程。上面分析的艺术品的结构是艺术赋予的,又是接受者所领略的。艺术创造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个建构的过程。艺术家从社会系统中获得信息,储存在发生器中,经过不断的译码编码过程,于是形成各种心理结构范型。一旦某种心理结构范型(或悲哀的、或兴奋的、或抑郁的、或狂欢的等)与现实生活事物相契合,便激活此种心理功能,产生传达的愿望,这是人的一种心理欲求。艺术家创作的驱动力就基于此。于是便借助于传达信息的载体——艺术媒介,创造出艺术品来。艺术接受的过程中,艺术接受者不是被动地去反映,而是经过不断建构形成的心理结构受到艺术品刺激后,与作品结构达到一种契合,产生审美效应。所以,艺术本质既不是显型结构的某一属性,也不单纯存在于审美者的心理结构或艺术品的结构之中,而且也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素在艺术的自身系统中,在艺术与社会的大系统中上述诸因素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审美结构形态。
艺术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心理学证明,人的需要一是物质的,一是精神的。艺术属于精神需要的范畴,但它又区别于人对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与满足功利目的的需要。它表现为认识、教育和审美相统一的结构功能。这种结构功能不存在于各要素之中,而在于各要素按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的结构所产生的功能。艺术通过艺术信息,以补偿人的现实生活中的不足,实现社会文化系统中的调节机制。
艺术根据信息传达的载体——艺术媒介的不同,呈现为不同的类型。它通常分为:语言艺术,也称文学(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影视文学剧本),造型艺术(绘画、雕刻、书法、建筑),表情艺术(音乐、舞蹈),综合艺术(戏剧、电影、电视)。
上一篇:文艺美学基本理论·自然美
下一篇:文艺美学基本理论·艺术产品与艺术生产行为分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