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艺术产品与艺术生产行为分离化
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促使艺术产品同艺术的生产行为发生分离化。
由于物质生产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中的许多艺术种类,在开始创作阶段或在产生以后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作为艺术品的生产品,它们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分离了,就等于没有了这些产品。例如文字与刻写条件产生以前,人们是用口头语言作为文学表现的材料,这种用口头讲或唱的作品,一旦讲唱者停止了讲唱行为,艺术产品马上就消失了,这时,就是文学的产品与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阶段。由于人身智力的发展,文明的进化,文字被创造出来了,随着而来的是刻写以至印刷条件的造成,文学创作中的产品与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历史限制被人类文明较早地突破了。
在艺术生产领域,产品与生产行为结为一体,延续时代最长的是戏剧的表演、乐曲的演奏、歌曲的演唱、舞蹈的演出,它们的共同点是“演”。例如明代马锦在《鸣凤记》中演严嵩,唐代李凭演奏的箜篌曲,李龟年唱的歌,公孙大娘的《剑器》舞,这些表演艺术的生产者,他们的表演和演出行为一旦停止,作为属于这些艺术家的特定艺术生产品,如同李贺描写李凭的那种“石破天惊逗秋雨”的艺术形象,如同杜甫描写的公孙大娘那种“㸌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的壮美舞姿,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作为有书写符号记载的剧本、曲谱、歌词、舞姿说明还是存在的。)正是面对这种特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中把十、九世纪当时受资本主义剥削的艺术创作家与艺术表演家加以区分,说两者虽同是沦为生产工人,但前者生产的商品(如书、画等),是可以“脱离艺术家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品”,而后者生产的有如歌唱、舞蹈、戏剧演出等等,乃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使用价值”。这里所说的“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就是指表演艺术家的演、唱、舞本身,它们都同时具有艺术品与艺术行为的两重属性。举例来说,即是:缺了公孙大娘的剑舞行为,就没有纯是公孙大娘的“剑器舞”了。
可是由于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马克思当时说的这种“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情况,在二十世纪相继发生变化,变成了可以分离的东西。也就是说,喜剧大师卓别林在舞台上表演之后,他的演出艺术可以不随着幕帷的下落而风流云散;旷世的男低音歌唱家罗伯逊,他唱过了动人心弦的《老人河》,歌声也可以不随时间的过去而音消曲歇。这个条件就是随着声、光、化、电等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创造的电影、录音技术。这些现代化的科学手段,可以把表演动作与歌唱声音实录下来,变成影片和录音带,做到永远可见其人,可闻其声。唐代诗人钱起深感惆怅的“曲终人不见”的情景,在现代科学的帮助下,却不是不可以弥补的。物质条件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给艺术生产带来了很多变化,这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产品与生产行为的分离化,是一种最明显的变化,而今后还会产生我们在今天连预想都无法想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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