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研究·文艺作品的形式
文艺作品内容的存在方式。也就是作家、艺术家对现实生活的认识的客观表现。它也包括两个方面:作品内容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由一定的物质材料形成的作品的外在形态。当作品的内容还没有获得一定的艺术表现的时候,它作为一部文艺作品就还没有形成。只有当作家、艺术家依据作品内容的内在逻辑对它加以组织结构,并给以一定的物质表现的时候,一部文艺作品才算最终地形成了。
文艺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是一种对立统一、互相依存的关系。作品的内容必须借一定的形式而存在,作品的形式只能是一定内容的形式。马克思说: “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末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一定的文艺作品的形式总是和一定的内容不可分的。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在文艺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二者的关系中,作品的内容处于主导的地位,是作品的内容决定作品的形式,而不是相反。文艺作品内容和形式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作家、艺术家的创作实践和文艺的发展过程中。作家、艺术家进行创作,总是先有一定要表现的内容,然后才考虑用某种合适的形式把它表现出来。作家、艺术家采用什么文艺形式,从根本上说,是由作家、艺术家所要表现的内容决定的。同样,在文艺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文艺作品内容的发展变化,也总是先于作品形式的演变,是作品内容的变化引起和决定作品形式的变化。社会生活的变革,首先反映在文艺作品的内容上,新的内容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文艺形式,于是新的文艺形式就取代旧的文艺形式。这是文艺发展的普遍规律。当然,无论是在作家、艺术家的创作实践或文艺的发展过程中,在内容对形式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前提下,形式反过来对内容也不是消极和被动的,而是有着重要的反作用。具体的表现是:当形式适合于所要表现的内容时,它就会使内容得到充分的表现,就能增强作品的艺术力量;相反,当形式不适合所要表现的内容时,它就会损害作品的内容和作品的艺术力量。文艺作品形式对内容的反作用,是文艺作品形式的相对独立性的一个表现。文艺作品形式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还表现在形式在文艺发展中的继承性,以及同样的内容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文艺形式去表现,等等。
文艺作品的形式,是文艺学和文艺美学中与文艺作品的内容相对的又一个基本范畴。在具体的文艺作品中,文艺作品的形式还应该包括以下的构成因素: 结构、体裁、不同的“艺术语言” (在文学是语言,在音乐是旋律、和声等,在绘画是色彩、线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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