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人物·荀子
名况,赵国人,战国末期唯物主义思想家。现存《荀子》三十二篇,代表了荀子的思想观点。
荀子基本上属于儒家学派。他继承和发展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美学理论,并且匡正了以前除孔子之外儒家代表人物的理论弊端,指出了其他各家思想皆“有所弊”,表现出集各家之长的特有的深刻性,因此对以后美学的发展,特别是关于创作中物我关系的认识,具有深刻的影响。荀子特别重视审美和艺术的政治教育功能,这当然从孔子开始就已经提出来了,荀子所达到的深度是他接触了艺术移风易俗、泄导人情的特征,这是从前的各家所没达到的理论高度。一方面他认为人都有追求各种感官欲望得到满足的要求,即一种自然性的欲望;另方面,人的欲望又必须受社会的制约,并不是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合理的,只有合于礼义道德的欲望,才是值得肯定的。要达到这样一种和谐的境地,只有通过礼义去规范。因此礼和欲应该是相持相长的。礼不妨害欲的满足,欲不妨害礼的实现,在礼的制约下去满足欲,在欲的满足中去实行礼。礼欲的统一,需要各种手段去完成,其中审美和艺术是重要的途径。荀子从礼欲统一的高度去观察审美和艺术的社会功能,实际是把艺术看作是自然的人与社会的人,感性的人与理性的人相统一的手段,这是一种深刻的认识。艺术诚然要从情感上陶冶人、诱导人,同时这情感中也包含着理性的教化,因为艺术中积淀着伦理道德的观念,包含着对是非美丑认识。
从肯定艺术的社会功能出发,苟子针对墨子的“非乐”进行了批判。他明确地指出,乐可以从感情上协调人际关系, “可以善民心”,可以“移风易俗”。 “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 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乐可以使人的社会关系达到“和”的标准。荀子的《乐论》,是针对墨子“非乐”写的,因此他在这篇文章中系统地阐述了乐的社会作用以及实现这种作用的把握世界所具有的特殊方式,这对认识艺术的本质和规律,是有很大启发意义的。
在创作和审美欣赏中发挥主体能动性上,荀子还提出了“重己役物”,而不要“己为物役”的见解,这是创造艺术美和进行艺术审美欣赏的重要条件。他在《正名》篇中说,人要只服从物质的欲望,就会影响审美效果,以致“口衔刍豢而不知其味,耳听钟鼓而不知其声,目视黼黻而不知其状,轻暖平簟而体不知其安。”如果能重己役物,情况就为之大变,“心平愉,则色不及佣而可以养目,声不及佣而可以养耳,蔬食菜羹而可以养口,粗布之衣,粗紃之履而可以养体,局室、芦帘、藁蓐、尚机筵而可以养形”。这种情况是完全符合创造审美实践的。没有这种重己役物的精神自由性,任何创作、欣赏都是无法进行的。比起孔孟老庄,荀子的美学有他的长处,他强调艺术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强调艺术的社会感化作用,以致形成了汉代“成人伦,助教化”的说法,但他过分看重艺术的社会功利性,因此也就时常忽视艺术的审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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