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艺美学要略·人物·佩珀
斯蒂芬·佩珀(StephenC·Pepper)当代美国文艺理论家、美学家、实用主义美学代表人物之一。著有《审美特质:美的语境论》 (1937)、 《艺术批评的基础》 (1945)、 《艺术的鉴赏原理》 (1949)、 《艺术的表象是客观的吗?》 (1953) 、《艺术作品》 (1955)等论著和文章。佩珀发展了杜威的实用主义美学,在艺术审美批评方面有所建树。
他的主要观点是,一件艺术作品的全部审美价值是审美主体一系列审美知觉和审美评价的总和。佩珀提出要将艺术品的物质基质与审美方面加以区别。前者是指一些物质连续产生出来的一系列刺激物,这只是媒介者,并不是真正的审美对象;后者是指一种观念的构成,即审美主体对媒介物的知觉。物质基质与审美主体构成对应关系时方能产生审美对象,艺术品的审美价值要在对艺术作品的实际感受和评价中才得以实现。他认为艺术作品有三种基本要素: (一) 物质的艺术品(审美知觉的支配对象);(二) 被物质的艺术品引发的知觉(支配对象的刺激中所得到的知觉直接内容与相关内容); (三)审美的艺术品(即审美主体批评与评价的对象)。佩珀将同一审美主体对同一艺术品的进行若干次鉴赏时产生的许多不确知觉称之为知觉系列。对同一主体而言,这种知觉系列就是艺术品;对不同的主体而言,不同的审美者对同一支配对象所具有的不同知觉系列所聚合的对象就是艺术品。因此艺术作品应定义为许多不同审美主体所有知觉系列的总和。佩珀进一步提出批评与评价的终极对象是一种观念的构成。由于每一个批评家都是从自己的知觉出发对一个支配对象作出反应的,这种个别知觉判断造成的局限性只能靠其他有经验的批评家的反应来加以补充,任何一个批评家都不会是审美上的神,所以,一个批评家评价对象的内容和价值是要通过许多不同鉴赏者共同合作的判断才能获得。佩珀认为审美主体对整个艺术作品的吸收能力是批评一个对象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艺术作品就是一种“意向所支配的对象”。艺术评价所需要的并不是任何个人所知觉到的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而是它的整个审美价值。佩珀将审美过程视之为一种凭直觉去领悟具有某种特质的经验过程。佩珀运用完型心理学理论阐述审美鉴赏:即先大体上把握艺术作品的形式结构所具的整体效果,然后以这种整体判断能力指导着去逐步辨别它的细节。对细节的感受反向地影响着对整体的理解,这种返回会造成新东西的出现。反复的过程必定会增加感受,造成理解的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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