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趣味无可争辩
(de gustibusnon est dis—putandum)是拉丁文中的一句格言。 “争辩”也作“争辨”。原意是说,对现实事物和艺术作品的鉴赏,个人有个人的喜好。你喜爱奔腾的江河,他可能喜爱潺潺的溪流;你爱看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他可能更喜欢阿里斯多芬的喜剧。个人的趣味不同,这是十分自然的事。每个人趣味不同,鉴赏的标准就不同,因此每个人都不应该要求别人必须服从自己的趣味,在这方面不应争辩,也不能争辩。
“趣味无可争辩”,肯定了审美趣味的差异性,这是它的正确方面。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个人经历和文化教养不同,他们的审美理想不同,因而审美趣味也很不相同。但认为“趣味”不应争辩、也不能争辩,则是不正确的。因为审美趣味的差异中包括着质量的差异,有良好的健康的审美趣味,也有低级庸俗的审美趣味,而不同质量的审美趣味的社会作用又不同,那种良好的健康的审美趣味,使人能从真正美好的事物中得到享受,并努力去追求美、创造美,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相反,低级庸俗的审美趣味则使人以丑为美,腐蚀人的灵魂,从而与人类的进步事业背道而驰。因此,对待那种同属于良好健康的趣味,比如有人喜爱牡丹,有人喜爱梅花,各人的趣味不同,当然可以不必争辩。但是,对那种专门欣赏色情、欣赏小脚女人的低级庸俗的趣味,就必须争辩。在人类历史上,进步阶级的美学家总是要批评反映没落阶级要求的低级庸俗的趣味,以求在这种“争辩”中,改变或提高整个社会的审美趣味,改变人的精神境界,推动社会的进步。
“趣味无可争辩”把鉴赏的差异性绝对化,否认了趣味的不同质量和衡量趣味质量的社会标准,因而有很大的片面性。后来,西方现代美学的一些流派,利用这种片面性,以“趣味无可争辩”作根据,为“美是主观的”这一论点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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